??對查封執行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為一種執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過三年,即使續封,續封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買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進行房屋過戶。 ??提供擔保財產、解除查封 如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可與查封法院協商,由出賣人或買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擔保財產申請解除查封。提供擔保財產后,法院解除查封,雙方可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解除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