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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寫在前面
公務員投資入股是否違反《公務員》法?
如果違反法律,是否導致合同無效?還是只是不能變更股東的工商登記?
二、公務員投資相關的法律規定
01《公務員法》2019.06.01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0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1.1.1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務員投資入股的效力及風險
從上述《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來看,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那么這樣的活動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這里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從事經營活動,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其設置目的在于規范公務員自身行為,保持公務員職業廉潔性。因此,違反該禁止規定不會導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所稱的“無效”。
2、盡管公務員投資入股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公務員若讓他人代持股權,是否能確認股東身份并變更登記則存在不確定性:
(1)根據《公司法解釋(三)》,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請求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法院不予支持;
(2)公務員股東顯名的訴求與《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相違背,法院可能據此,不支持公務員要求顯名的訴求。
四、司法實踐:公務員投資入股的協議效力及后果
支持合同效力有效,但不支持公務員股東要求變更登記。
陳孝*、張彩*與上海弓展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489號
【基本案情】1、2005年7月22日弓展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股東為張美*股權67%,劉云*股權33%,但陳孝*、張彩*、張美*及劉云*本人均確認劉云*已于2007年退出公司,不再是弓展公司股東。
2、2009年3月26日,陳孝*、張彩*與張美*共同簽訂 “股東協議”一份,協議主要內容為:公司投資資本金為30萬元;股東股份比例為陳孝*占43.33%,折算資本金13萬元,張美*占30%,折算資本金9萬元,張彩*占26.67%,折算資本金8萬元。協議落款股東簽字處由陳孝*、張彩*及張美*簽名,另蓋有弓展公司公章。
3、公司2010年1月利潤分配支出表,顯示:陳孝*、張美*利潤分配比例分別為43.33%,30%,與2009年股權比例一致。2011年2月28日,張美*出具收條并認可分配利潤比例為30%。
4、 另查明,陳孝*、張彩*分別系屏南縣司法局紀檢組長、屏南縣僑聯辦主席,系公務員身份。
5、陳孝*、張彩*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美*持有的40%股權、劉云*持有的3.33%股權系陳孝*所有,劉云*持有的26.67%的股權系張彩*所有,并要求辦理工商登記。
【裁判觀點】首先,關于公務員參與投資的協議效力問題。雖然《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但該規定屬于管理性禁止規范,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公務員若違反了該規范,應當由其管理機構追究責任,而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
其次,弓展公司設立后,雖然登記股權為張美*股權67%,劉云*股權33%,但劉云*自認2007年已經退出公司只是未變更工商登記,因此公司登記股權和實際股權比例不一致,應當以公司實際股東之間的協議為準。結合2009年股東協議、當事人出資憑證、年度分紅憑證、付款憑證、短信等可以相互印證,張美*的股權比例實際為30%,陳孝*為43.33%,張彩*為26.67%,因此,法院據此支持原告要求確認股權比例的訴求。
最后,由于目前工商登記股權比例為70%張美*,張美*拒絕變更工商登記,同時,根據《公務員法》的禁止性規范,公務員申請擔任工商登記股東的主張,與前述法律規范相悖,因此,法院無法支持變更登記的訴請。
五、敗訴原因總結
本案的勝訴判決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結合股東協議、歷年來的股東分紅憑證比例、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往來短信,法院認可了公務員作為實際股東的身份。第二部分,由于《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投資入股予以否定,因此,法院判決否定了公務員要求顯名登記為股東的訴求。因此,建議如下
1、鑒于保持公務員廉潔性的自身要求,不建議公務員對外投資入股;
2、公務員投資入股協議效力予以認可,但要考慮可能無法變更工商登記的風險;
3、若必須采取股權代持,應約定公司其他股東配合顯名登記的義務,并注意代持人債務風險,防止代持人擅自處置、質押股權導致難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