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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該規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認定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和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態度。和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比,沒有《合同法》規定的詳細,因為在這部法律里,采取的是列舉式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合同生效是產生效果的基礎,因此,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訴訟還是十分重要的。
一、誰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訴權的當事人的合同無效主張最終未必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1)違法行為人惡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當事人以自身存在違法違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屬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合同無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給國家、社會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違法違規者的訴求,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2)合同當事人無權以其他當事人惡意串通主張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民二終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為將受讓人受讓的股權整體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與股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共同代理人簽訂了居間協議。在此之后,受讓人與代理人、第三人簽訂股權整體轉讓合同。受讓人認為代理人在為第三人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損害其合法利益,主張已經簽訂的股權整體轉讓合同無效。構成惡意串通行為,要求加害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損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股權受讓人與代理人訂立居間協議之行為,并未違反受讓人的本意,不具有主觀惡意,且受讓人屬于合同當事人,并非法律規定的第三人。因受讓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惡意串通,故受讓人無權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亦無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
2、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司法保護的權利。那么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否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應主要看合同約定的事項是否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如果有,第三人就可以行使程序上的訴權來保護自己的實體權益。否則,第三人就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723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對債權人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所涉兩種保護債權實現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權利處分原則,債權人可以在權衡利弊后做出選擇。通常情況下,合同受益的雙方當事人不會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如以合同相對性為由禁止與該合同約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那么與合同約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亦有違前述法律規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故該第三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及相應起訴條件。因此,第三人如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或者僅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則不能作為原告起訴;而與涉案合同約定事項具有法律意義上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訴訟。”
3、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受限制。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均可以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因此,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關國家機關。
二、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目前,較為主流的觀點是: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1、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范圍。2、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3、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4、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并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合同雙方應分別返還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對于不能返還或返還成本過高的財產,應當折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簽訂的《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財產返還的請求權,故威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終685號民事判決書中也有類似的觀點:“恒發公司知道沈宏觀簽訂《合作協議》后,已經告知德厚公司對沈宏觀的行為不予追認,《合作協議》對恒發公司不發生效力。恒發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合作協議》無效,并非債權請求權,亦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并且恒發公司持續向德厚公司主張權利,要求其退出項目,未怠于行使權利。故恒發公司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同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947號民事裁定書中也是同一觀點:“時效系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的持續而導致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系以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為要件,作為阻卻權利行使的原因。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旨在督促權利人積極、及時地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進而盡快穩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尊重現存法律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諧和安定。
基于上述制度目的,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并非適用于全部民事請求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首先,訴訟時效的客體為債權請求權,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請求權,一方面,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的債權請求權拒絕為給付,債權人可以債務人為被告,向國家裁判機關提出旨在獲得某種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國家裁判機關根據該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債務人履行相應給付的裁判。債權人所提訴訟為給付之訴。其次,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并非所有實體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部分債權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余地。”
三、合同無效確認之訴由哪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合同無效之訴,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是否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33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首先,本案中,被上訴人鑫弘橋公司、黃博提起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三項,第一項請求為確認合同無效,第二、三項請求為返還土地款以及股權。由此可見,被上訴人鑫弘橋公司、黃博的訴請不僅包括了確認之訴,還包括了給付之訴,本案并非單純地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窃凇睹袷聦徟兄笇c參考》中的《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涉及的是在單純地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下,是否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試行規定,亦非本案確認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其次,被上訴人鑫弘橋公司、黃博以及上訴人長興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第一條第2、3點以及第二條第3點約定,案涉土地的過戶以及股權的過戶履行地均在海南省內。并且,在長興公司另行起訴鑫弘橋公司、黃博等人的案件中(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7)瓊民初28號),該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寫明,在長興公司已支付相應的款項后,雙方共同對一橋公司股東進行了工商登記變更。長興公司在起訴狀中自認已履行了股權變更登記,履行地點即是在海南省內。因此,上訴人長興公司認為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約定不明,與合同約定和客觀事實不符。
綜上,在本案并非單純地確認合同效力之訴,且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的情況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確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并無不當。上訴人長興公司關于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移送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終字第27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于人民法院裁判權范圍,雖然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