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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注銷公司就沒事了嗎?

發布于: 2022-08-18 08:46

一、寫在前面

面對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預收款,卻未收到對方是否繼續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銷公司了?

不是。

合同是解除還是履行仍處于不確定狀態,這筆款項尚未確認為公司資產,否則公司的債務都將導致股東承擔責任。

二、強制清算責任糾紛的法律規定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同之債和清算責任之債的關系

合同之債:即A企業收了B企業的預收貨款,卻未履行交付義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仍處于有效狀態。如果此時解除合同,則A企業就負有向B企業返還所有款項或扣除成本返還部分款項之義務,此為合同之債。

若A一直未予以處理該合同,既未交付貨物也未通知B企業解除,則合同之債則一直未確定,直到A企業注銷。根據相關公司法的規定,企業一旦注銷則具有合法清算的義務,付款條件未成就的也視為已成就,因此,注銷這一刻,A企業未履行的合同之債則確定了。

清算責任之債:若A企業的股東罔顧清算責任,未及時清算或以虛假的清算手續辦理清算的,則A企業的股東就要對因違法清算造成的B企業無法清收的合同之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清算責任之債表面上是侵權之債,其需要滿足2個要件:

1、A企業存在合同之債,且未過訴訟時效;

2、A企業股東怠于清算或違法清算導致合同之債無法清償。

四、司法實踐:合同未履行完就注銷的法律責任

01、收了合同預付款就注銷公司,即便轉讓股權,原股東最終仍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馬志*等與北京唐城兄弟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5575號

【基本案情】

1、唐城兄弟公司與鳴作坊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簽訂《投資合同》,并約定由唐城兄弟公司投資2500 000元,第一筆1000000元于合同簽訂后7日內、第二筆1500000元于8月1日支付。鳴作坊公司作為負責劇本修改、大綱編寫的義務承擔一方。但唐城兄弟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即8月1日內支付剩余投資款。

2、2016年8月1日,鳴作坊公司的股東史鳴*、史國*分別將其名下的股權49%、51%股權轉讓給馬志*。

3、鳴作坊公司清算報告:公司已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對其資產進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畢。報告如下:(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3)已于2018年12月5日在北京晚報報紙上發布注銷公告。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或加蓋公章:馬志*。

4、《注銷核準通知書》載明:“鳴作坊公司:你單位因其他原因申請注銷登記,經我局核定,準予注銷。特此通知。2019年2月2日。”

5、唐城公司以鳴作坊公司未繳付工作成果,最后注銷公司,導致投資損失,請求法院判決史鳴*和馬志*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唐城兄弟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鳴作坊公司支付投資100萬元,但至起訴之日鳴作坊公司并未依據《投資合同》約定完成應承擔的義務。在一審庭審中史鳴*、馬志*向一審法院提交票據及支出憑單,不足以說明該支出與拍攝電影的費用具有合理的關聯性,但考慮鳴作坊公司對劇本做了一些工作,有相應的支出,一審法院酌定該支出為30 000元予以扣除。

2019年2月2日鳴作坊公司注銷,馬志*作為股東在清算報告上簽字,鳴作坊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通知唐城兄弟公司,馬志*作為清算組成員應向唐城兄弟公司承擔賠償的責任,故馬志*應向唐城兄弟公司賠償投資損失的970000元及利息。

史鳴*原是鳴作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于2016年8月1日將其名下鳴作坊公司股權轉讓給馬志*。馬志*自述是鳴尚佳作(北京)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職員,鳴尚佳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史鳴*,股東為上海鳴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史鳴*占有該公司99%的股權。由此可認定史鳴*雖不是為鳴作坊公司的股東,但其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鳴作坊公司的行為,可以證明其為鳴作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史鳴*應當向唐城公司賠償投資損失970000元及利息。

02、承擔合同付款義務,卻悄悄注銷公司,法院判決清算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支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西安天銀投資管理有限合伙企業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1837號

【基本案情】

1、2011年12月16日,上海支點(甲方)與陜西支點(乙方)簽訂《協議書(一)》。雙方約定:“甲方是乙方的合伙人,乙方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三、費用及收益約定3.1雙方約定,上述基金針對西安瑞聯本次的6,000萬元投資以及今后的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全部基金管理費歸乙方所有,由甲方收到管理費后5日內支付給乙方或由基金直接支付給乙方”

2、2011年12月間,陜西支點(甲方)與西安天銀(乙方)簽訂《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二)》)。雙方約定:“鑒于:1.甲方擬以所管理和關聯的股權投資基金對西安瑞聯進行投資;2.在甲方對西安瑞聯的投資過程中,乙方發揮了重要的項目推薦、關系協調、協助盡調的作用,并且今后將在投資后管理過程中,發揮重要的協助工作…………三、收益分配3.1雙方約定,甲方上述基金針對西安瑞聯6,000萬的投資所形成的基金管理費收入(即投資額的2%/年)的50%歸乙方所有”。

3、2013年8月26日,就陜西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興業)退出陜西支點事宜,上海支點與陜西興業簽署《協議書(三)該協議第2.1條約定,“……陜西支點和陜西天銀投資之間的管理費分配事宜,由陜西支點新的管理人代表與天銀投資協商確定”。同年10月11日,《陜西支點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伙)13年01號變更決定書》,決定書確認陜西支點的合伙人變更為上海支點和潘小蘋。2013年10月17日將企業執行人委派代表變更登記為潘小蘋。

4、2016年4月12日,案外人陜西支點出具《合伙企業注銷清算報告》,載明:“根據……有關規定,公司已經2016年1月19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并成立清算組于2016年1月20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公司注銷后,如有隱藏、遺留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算報告由陜西支點的全體合伙人(即上海支點與潘小蘋)簽章。同年5月11日,陜西支點完成注銷登記。

5、西安天銀以陜西支點合伙人未履行清算責任為由,要求上海支點、陜西興業、潘小蘋對案外人陜西支點應支付的管理費360萬元向西安天銀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陜西支點是否應支付西安天銀管理費;二、上海支點、陜西興業、潘小蘋應否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爭議焦點一,西安天銀與陜西支點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恪守。協議書約定“三、收益分配。3.1雙方約定,甲方(陜西支點)上述基金針對西安瑞聯6,000萬元的投資所形成的基金管理費收入(即投資額的2%/年)的50%歸乙方(西安天銀)所有,由甲方在每次收到管理費后10日內支付給乙方。梁海冰作為陜西支點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在2012年2月14日向西安天銀法定代表人發送的電子郵件中仍表明“我們簽訂的協議按約履行,不會有任何變動!”,亦再次表明西安天銀履行義務的情況。陜西支點已于2016年5月11日經決議解散并完成注銷登記,與該企業有關的全部債權債務均應經清算。審理中,西安天銀與上海支點、陜西興業、潘小蘋均認可陜西支點注銷,應視為支付條件已成就,故無論上海支點是否支付管理費,陜西支點均應與債權人就已發生的債務進行結算,且僅計算至其注銷之日止。對于爭議焦點二,一審法院認為,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上海支點與陜西興業均為陜西支點設立時的普通合伙人。系爭協議書訂立于2011年12月間。縱使在2013年期間,陜西興業從陜西支點退伙,上海支點變更為有限合伙人,該陜西興業、上海支點仍須對此前發生,即系爭協議書項下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潘小蘋作為陜西支點注銷時的普通合伙人,亦應負擔相應債務。

五、總結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業應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切勿以為收了預付款的合同就視為“事實上解除”,這樣的合同的履行狀態往往處于不確定當中,企業反而不能以訴訟時效抗辯,長期以往容易造成未來的“負債”

1、定期檢查公司是否存在長期的預收款,應付款項,確定無法履行原因,及時辦理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

2、定期檢查公司是否存在長期的應收款合同、預付款合同,確定是否能收回款項,如果對方處于吊銷、注銷狀態,及時追究股東責任。

3、公司注銷前,進行合法的清算,清查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有必要的聘請律師盡職調查,避免公司注銷時,因遺漏對外的債權債務而被追究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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