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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被扶養人生活費仍是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關于人身損害的范圍中沒有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那么,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究竟是否應當賠償?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文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簡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支付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然而,《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都僅僅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這曾引起過廣泛的疑問,即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當賠償?
從立法解釋上來說,一般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繼了《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十六條的規定,改變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系,原來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并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現在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吸收了。
然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于2020年修正后刪除了原第十七條,增加新的第十六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這一新規定不僅明確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必須賠償,而且徹底厘清了其與殘疾、死亡賠償金的關系,即被扶養人生活費并非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并列,而是后兩者的一部分。
該新規定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形成了良好的解釋回環?!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倨呤艞l僅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沒有單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這恰恰是因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已被吸收在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