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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2022.5.1之前的侵權行為,不適用2022修正的<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發布于: 2022-09-29 10:35
前言: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城鄉區分的規定,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均按照城鎮居民收入及支付相關標準計算,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對于修正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語焉不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說明: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即使是在2022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仍然不能適用2022年修正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
本條具體規定了本解釋的生效施行時間、人民法院受理的哪些案件適用本解釋、哪些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以及本解釋與以前相關解釋之間的關系。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任何一個司法解釋都必須規定的內容。如果僅僅規定施行時間,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中規定。但本條的內容遠不止這些,必須就此內容單獨規定一條。
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是指一項司法解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是指司法解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發生作用的時間。規定司法解釋生效時間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規定從公布后的某個特定的日期起施行。既可以在司法解釋最后的條文中規定,也可以在專門的公告中規定施行時間。司法解釋失效時間的方式通常就一種,即因新司法解釋的施行,舊司法解釋與其抵觸的部分失效,或者是因新法律的施行,司法解釋與其抵觸的內容失效。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后,對實施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無溯及力。
一、本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
本條規定的本司法解釋生效日期屬于上述司法解釋生效日期的第二種情形。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并決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對其生效時間作出如此規定的理由,是應當給司法解釋留有足夠的宣傳準備期。在這段時間,各級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應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同時還要以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司法解釋,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本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解釋不具有溯及力。本解釋在本條特別指出:“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即使2022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引起該案件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2年5月1日之前,仍不能適用本解釋。
這樣主要是出于以下考慮:2022年司法解釋的修改主要針對的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為了保證全國范圍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城鄉賠償標準的平穩過渡,同類案件法律適用的規范統一,避免不同當事人因起訴時間、案件審理進程的不同在賠償標準上出現差異,再結合之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試點工作經驗和反饋的情況,我們采取了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作為本解釋的適用標準,而非以案件受理時間作為適用本解釋的判斷。
三、本解釋與以前有關司法解釋的關系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進行了清理,目前有效的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有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1)《精神損害賠償解釋》(2020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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