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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2期(總第220期)
【裁判規則】
關鍵詞: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不成文家規
核心問題:
加害方濫施不成文家規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實施暴力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裁判要點:
婚姻關系中,加害方濫施其制定的不成文家規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實施暴力的,構成家庭暴力,受害方提出離婚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法院應準許雙方離婚,并依受害方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方毆打騷擾受害方。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轉、被告張某強于1988年8月16日登記結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兒張某某(已成年)。因經常被張某強打罵,陳某轉曾于1989年起訴離婚,張某強當庭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施暴后,陳某轉撤訴。此后,張某強未有改變,依然要求陳某轉事事服從。稍不順從,輕則辱罵威脅,重則拳腳相加。2012年5月14日,張某強認為陳某轉未將其衣服洗凈,辱罵陳某轉并命令其重洗。陳某轉不肯,張某強即毆打陳某轉。女兒張某某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打傷。2012年5月17日,陳某轉起訴離婚。被告張某強答辯稱雙方只是一般夫妻糾紛,保證以后不再毆打陳某轉。庭審中,張某強仍態度粗暴,辱罵陳某轉,又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暴力是婚姻關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實說明,張某強給陳某轉規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規,如所洗衣服必須讓張某強滿意、挨罵不許還嘴、挨打后不許告訴他人等。張某強對陳某轉的控制還可見于其訴訟中的表現,如在答辯狀中表示道歉并保證不再毆打陳某轉,但在庭審中卻對陳某轉進行威脅、指責、貶損,顯見其無誠意和不思悔改。遂判決準許陳某轉與張某強離婚。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一審宣判前,法院依陳某轉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強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轉及女兒張某某。裁定有效期六個月,經跟蹤回訪確認,張某強未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