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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2期(總第220期)
案由:離婚糾紛
判決結(jié)果: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承擔;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裁判規(guī)則】
關鍵詞:家庭暴力,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
核心問題:
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損害的,應酌情賠償另一方精神撫慰金
裁判要點: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用恐嚇性的文字從視覺上威脅另一方,且在雙方發(fā)生矛盾時,對另一方實施身體暴力,致使其身體受到損害的行為構(gòu)成家庭暴力。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損害的,應承擔過錯責任,并應酌情賠償另一方精神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記結(jié)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兒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jīng)常擊打一個用白布包裹的籃球,上面寫著“我要打死、打死鄭某麗”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將原告毆打致輕微傷。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00元。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被告將一個裹著白布的籃球掛在家中的陽臺上,且在白布上寫著對原告具有攻擊性和威脅性的字句,還經(jīng)常擊打籃球,從視覺上折磨原告,使原告產(chǎn)生恐懼感,該行為構(gòu)成精神暴力。在夫妻發(fā)生矛盾時,被告對原告實施身體暴力致其輕微傷,最終導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不宜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滿兩周歲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損害,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故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據(jù)此,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鄭某麗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承擔;被告倪某斌賠償原告鄭某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