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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1刑初233號-【案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結果:從輕處罰】

發布于: 2022-01-25 14:32

【關鍵詞】干擾環境監測采樣;數據失真;后果嚴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裁判要旨】
1.環境監測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棉紗等堵塞環境監測采樣器,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2.多次干擾采樣,次數多、時間長、幅度大,致使影響全國大氣環境治理情況評估的公正性,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1刑初233號(2017年6月15日)
【基本案情】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西安市長安區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簡稱長安子站)系國家環境保護部確定的西安市13個國控空氣站點之一,通過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采集、處理監測數據,并將數據每小時傳輸發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一方面通過網站實時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用于編制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月報、季報和年報,向全國發布。且長安子站為全市兩個國家直管監測子站之一,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委托武漢宇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運行維護,未經允許,非運維方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2016年2月4日,長安子站回遷至西安市長安區西安郵電大學南區動力大樓房頂。被告人李森利用協助子站搬遷之機私自截留子站鑰匙并偷記子站監控電腦密碼,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間,在被告人何利民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李森、張鋒勃多次潛入長安子站內,利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干擾子站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被告人李森還多次指使被告人張楠、張肖采用上述方法對子站自動監測系統進行干擾,造成該站自動監測數據多次出現異常,影響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正常運行。為防止罪行敗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張楠、張肖兩次潛入長安子站內將監控視頻刪除。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提供了受案材料及偵破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及專家意見、搜查、提取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張鋒勃、張楠、張肖違反國家規定,干擾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當事人
被告人李森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其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李森等人堵塞采樣器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不具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違法性要件;(2)李森等人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行為,僅干擾了數據分析器的數據,而對采集器的采集、分析、傳輸等內在功能沒有影響和破壞,進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也沒有影響和破壞;(3)本案未達到嚴重后果。請求宣告李森無罪。
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審中辯稱其對李森堵塞采樣器的行為僅是默許、放任。其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本案造成了嚴重后果,指控被告人犯罪不成立;(2)何利民未授意、指使李森、張鋒勃堵塞采樣器,現有證據亦不足以充分指控何利民授意、指使他人堵塞采樣器。請求宣告何利民無罪。
被告人張鋒勃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其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張鋒勃實施堵塞采樣器的行為并非《刑法》所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鋒勃堵塞采樣器的行為造成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后果;(3)張鋒勃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宣告張鋒勃無罪。
被告人張楠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其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指控張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后果嚴重不成立;(2)張楠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認識不明確,不具有犯罪故意;(3)張楠受李森指使,不得不聽從李森安排堵塞采樣器。請求宣告張楠無罪。
被告人張肖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其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張肖的行為不屬于實施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2)張肖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3)張肖無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主觀故意;(4)張肖有坦白情節。請求宣告張肖無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長安子站系原國家環境保護部(2018年3月組建為國家生態環境部,以下簡稱環境部)確定的西安市13個國控空氣站點之一,通過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采集、處理監測數據,并將數據每小時傳輸發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一方面通過網站實時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用于編制全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月報、季報和年報,向全國發布。長安子站為全市兩個國家直管監測子站之一,由監測總站委托武漢宇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虹公司)進行運行維護,未經允許,非運維方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2016年2月4日,長安子站回遷至西安市長安區西安郵電大學南區動力大樓房頂。被告人李森利用協助子站搬遷之機私自截留子站鑰匙并偷記子站監控電腦密碼,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間,在被告人何利民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李森、張鋒勃多次進入長安子站內,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干擾子站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被告人李森還多次指使被告人張楠、張肖采用上述方法對子站自動監測系統進行干擾,造成該站自動監測數據多次出現異常,多個時間段內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影響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正常運行。為防止罪行敗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張楠、張肖兩次進入長安子站將監控視頻刪除。2016年2、 3月間,長安子站每小時的監測數據已實時傳輸發送至監測總站,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并用于環境部編制2016年2月、3月和第一季度全國74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評價、排名。2016年3月5日,監測總站在例行數據審核時發現長安子站數據明顯偏低,檢查時發現了長安子站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后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張楠、張肖、張鋒勃抓獲到案。被告人李森、被告人張鋒勃、被告人張楠、被告人張肖在庭審中均承認指控屬實,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審中辯稱其對李森堵塞采樣器的行為僅是默許、放任,請求宣告其無罪。
【裁判結果】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1刑初233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森、張鋒勃、張楠、張肖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多次實施干擾采樣的行為,被告人何利民授意、指使李森干擾采樣,五被告人的行為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失真的監測數據已實時發送至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并已用于環境部編制環境質量評價的月報、季報,環境部亦在2016年2、3月和第一季度的全國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中采信上述虛假數據,已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影響全國大氣環境治理情況評估,影響公正性,損害了政府公信力,五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何利民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張鋒勃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楠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張肖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張鋒勃、張楠、張肖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五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禁止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弄虛作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以上法律及條例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保護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不受侵害。本案五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危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違反了上述國家規定。
各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長安子站系國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產生的監測數據經過系統軟件直接傳輸至監測總站,通過環境部和監測總站的政府網站實時向社會公布,參與計算環境空氣質量指數并實時發布。空氣采樣器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PM 10 、 PM2.5監測數據作為環境空氣綜合污染指數評估中的最重要兩項指標,被告人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采樣孔或拆卸采樣器的行為,必然造成采樣器內部氣流場的改變,造成監測數據失真,影響對環境空氣質量的正確評估。因此,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真實空氣質量狀況的后果。
各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1)被告人李森、張鋒勃、張楠、張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樣器干擾采樣,被告人何利民授意、指使被告人李森干擾采樣降低監測數據。(2)被告人的干擾行為造成了監測數據的顯著異常。2016年2月至3月間,長安子站顆粒物監測數據多次出現與周邊子站變化趨勢不符的現象。其中,長安子站的PM10數據在2016年3月5日19時至22時由361下降至213,下降了41%,其他周邊子站均值升高了14%(由316上升至361), 6日16時至17時長安子站監測數值由188上升至426,升高了127%,其他子站均值變化不大(由318降至310),6日17時至19時長安子站數值由426下降至309,下降了27%,其他子站均值變化不大(由310降至304)。可見,被告人堵塞采樣器的行為足以造成監測數據的嚴重失真。上述數據的嚴重失真,與監測總站在例行數據審核時發現長安子站PM 10數據明顯偏低可以印證。(3)失真的監測數據已實時發送至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長安子站空氣質量監測的小時濃度均值數據已經通過互聯網實時發布。(4)失真的監測數據已被用于編制環境評價的月報、季報。環境部在2016年二、三月及第一季度的全國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工作中已采信上述虛假數據,已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綜上可見,被告人多次干擾采樣,足以造成監測數據的嚴重失真,并且已經造成了特定時間段內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后果。長安子站作為長安區唯一國控子站,失真的監測數據作為評價長安區空氣質量狀況的重要數據已實時發送至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且用于月報、季報,影響全國大氣環境治理情況評估,影響公正性,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可能誤導環境決策,影響地方政府治理污染措施的力度,因此,被告人實施干擾采樣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后果嚴重”要件。
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1)被告人何利民對被告人李森有授意、指使行為。被告人李森、張楠均供述何利民授意、指使李森采取手段降低監測數據,證人張娟維亦證明何利民打電話、發短信要求李森去長安子站處理數據,被告人何利民在立案偵查后及庭審中亦供述其明知李森用棉紗堵塞采樣器后還要求李森采取手段迅速降低監測數據,可見被告人何利民明知通過正常途徑無法在短時間內降低監測數據的情況下仍授意、指使李森降低監測數據。(2)被告人張楠、張肖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森供述均證明張楠、張肖明知用棉紗堵塞采樣器可以在短時間內降低監測數據,在本案指控的時間段之前已采取過類似行為,仍多次拆卸、堵塞采樣器干擾采樣,意圖是明顯的,二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主觀上明知,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被告人李森多次實施并指使他人多次實施干擾采樣行為,被告人何利民授意和指使李森實施干擾采樣行為,被告人張鋒勃、張楠、張肖均多次、獨立實施了干擾采樣行為,均系主犯。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對全案負責,被告人張鋒勃、張楠、張肖對各自實施的行為負責,應根據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予以相應懲處。
各被告人不構成自首。在案證據證明2016年3月21日公安部指定西安市公安局受理本案時已掌握何利民指使李森通過堵塞采樣器的方法降低空氣監測數據,李森指使張肖堵塞采樣器,指使張楠刪除監控視頻,3月23日對李森、張楠、張肖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其后,公安機關分別傳喚了何利民、李森、張楠、張肖、張鋒勃并對他們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五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已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實前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構成自首。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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