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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刑初664號-【案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結果: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發布于: 2022-01-25 14:5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級法院篇)之六: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法理認定與路徑
  

關鍵詞 直接經濟損失 必要費用 客觀證據
  裁判要旨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對經濟損失的的內涵應當理解為直接經濟損失;對經濟損失的外延一般包括“硬件損失”、“恢復數據、功能的必要費用”、以及“因不能及時修復或替代而不能正常運行的合理時段內的直接關聯損失”。對于被害人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義務,因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而實際依法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包括其可得利益的損失。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
  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案件索引一審: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刑初1908號(2020年3月16日)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刑終977號(2020年5月19日裁定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后一審: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4刑初664號(2020年9月16日,已生效)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羅某某在宣美公司負責平臺數據編寫和維護工作,于2019年4月離職。因對離職待遇不滿,為報復公司,羅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編寫腳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時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賬號密碼,將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務器的后臺數據進行刪除,共刪除圖片1300張(約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深圳市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的選手圖片無法顯示,無法進行有效點擊。案發后,宣美公司向深圳市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賠付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羅某某家屬代為向宣美公司賠償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一審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羅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羅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對羅某某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認定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考量判斷。裁定發回重審。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對羅某某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羅某某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于羅某某的犯罪行為對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查,依據在案銀行轉款記錄及《案件說明》顯示,案發后被害單位通過轉賬向深圳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同時依據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陳述,被害單位在恢復、收集被刪除的圖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費用,且除賠償涉案3萬元款項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實際進行過賠償。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單位因羅某某的犯罪行為存在上述3萬以外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約4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金額不予認定。羅某某認罪悔罪,其家屬代為向被害單位退賠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案例注解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的罪名。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系統應用的普及,該類犯罪呈快速增長趨勢,其中尤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涵蓋行為廣,案件數量更多。但是對該罪名在認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時,審判實踐中存有很大爭議。
  一、現行法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經濟損失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結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構成要件,實施該罪名的犯罪行為必須達到“后果嚴重”方構成本罪。
  對于何種情形屬于“后果嚴重”,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了構成“后果嚴重”的五種具體情形,其中第三種情形為“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而何謂經濟損失,《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本解釋所稱‘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該條明確規定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中的經濟損失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而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二、本案對經濟損失認定的分析
  本案中,深圳精英游艇俱樂部、福建天宇公司、環球旅游小姐國際大賽組委會使用了宣美公司的網絡投票系統,但因羅某某刪除了網站上選手圖片,影響了投票系統的使用,三方均要求宣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是否公訴機關指控的40萬元全部構成法定的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所致的經濟損失呢?
  首先,作為合作方之一的福建天宇公司,其向宣美公司要求的損失金額為13萬余元,但其同時說明,因宣美公司積極補救損失,具體賠償另行協商。由此判斷,福建天宇公司要求的損失金額屬尚未確定具體數額的損失,甚至該損失是否一定發生,至少從本案證據角度來看,仍處于或然狀態,以一個尚不能確定的損失金額作為羅某某行為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在邏輯上不具有說服力。
  其次,另外兩家合作方深圳精英游艇俱樂部、環球旅游小姐國際大賽組委會要求的損失金額均為15萬余元,但同時說明賠償損失的條件為若宣美公司不能及時找回圖片、恢復系統正常運行,則要求宣美公司賠償損失。由此可見,該兩方要求的損失金額是附有條件的,若條件未成就,則宣美公司無需支付損失。從常理分析,參賽選手圖片并非無法恢復的數據,宣美公司可以通過再向選手收集或者根據選手原發送路徑再行恢復圖片,只是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人力和物力,在該段時間內給投票系統的使用造成一定的損失。若宣美公司不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數據,最終導致向該兩家合作方賠償損失,由此導致的損失不能完全歸責于羅某某的行為。該兩家合作方要求的損失金額仍不屬于直接經濟損失,而是間接經濟損失。
  再次,從本案后續宣美公司向深圳精英游艇俱樂部賠償3萬元來分析,宣美公司應已恢復投票系統的運行,該3萬元系賠償投票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期間所造成的損失,也系羅某某破壞宣美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在本案發回重審之后,一審法院按照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具體要求的路徑和原則,再行確定的經濟損失金額是符合司法解釋對“經濟損失”規定的內涵和外延的。
  三、審判中認定直接經濟損失的考量因素
  1.對直接經濟損失的界定——法律概念的缺失和學理概念的補位
  經濟損失的概念,并非刑事領域所獨有,而是在民商事、行政領域均有使用,對經濟損失中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的區分,縱觀各個領域部門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在法律層面給予明確。例如,《合同法》中對違約責任的界定,未明確使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概念;《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但對何謂直接損失,則未予明確;本案適用的《解釋》認可了直接經濟損失的使用,但也未明確含義。
  在刑事訴訟中,按照學理和實踐的通常理解,最狹義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比如本金損失,其概念與所有間接經濟損失相對立。最狹義的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第二個層次的直接經濟損失除了“直接減損”的價值,還包括必然的其他減損,比如利息損失。特別是當“直接減損”無法核算的時候,修復所產生的直接費用以及相應時間內所必然產生的其他減損就成為“直接經濟損失”的代位選擇。
  2.從法律規定及損失應有之義分析本案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順序
  從本案案情來講,認定羅某某的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應按照以下順序考量判斷:
  第一,為及時恢復刪除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從常情常理分析,被害人受到損害之后,首要解決的問題一般是在避免產生其他直接關聯損失之前提下“及時”恢復功能、數據,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則為破壞行為所造成的第一項直接經濟損失。對恢復性費用,法律規定強調“必要”二字。也即,非所有為恢復支出的費用均屬于該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費用以“必要”為限。例如,按照市場價格,恢復系統功能或數據需1萬元,但被害人花費10萬元進行恢復,這10萬元并非都可以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而由被告人承擔責任。
  第二,若是圖片無法恢復,則“及時”重新收集參賽選手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成為替代性費用。同理,若被破壞的是系統功能或應用程序,在無法恢復的情況下,重新更換系統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費用為替代性費用,該部分屬于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法理外延的第二順位。但此處必須注意,若被破壞的系統功能或程序本可以恢復,但因計算機技術更迭較快,被害人順勢更新為更高級別的系統,從而支出更多的費用時,不宜將所有更新系統的費用都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部分。
  第三,第三,窮盡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統數據、功能、應用程序均無法恢復或者替換,被害人確已無法履行合同,因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賠償金額。此為直接經濟損失法理外延的第三順位。此處違約責任的承擔,首先必須強調是窮盡了所有合理合法手段之后方能使用;其次,該違約責任不同于民事領域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刑事案件因承擔違約責任而支付的金額仍以直接損失為限,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否則對被告人不公。
  前述認定直接經濟損失的邏輯順位是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蘊含的法理要義而確定,不僅是本案確定直接經濟損失的標準,在同類案件中均可同樣適用。
  四、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取證——強調客觀證據
  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由于犯罪手段的高技術性、偵查技術的局限性,以及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如何及時規范取證直接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審判實踐中,認定該罪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時,往往過多的依賴被害人一方的主張,而被害人通常采取出具說明或者提交公司賬目的形式以證明損失金額,此類證據屬于被害人一方的主觀證據,被害人舉證的金額高出實際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則是逕行采信被害公司的主張,若照此判決,則會錯誤地給被告人適用更重的量刑檔。由此,收集直接經濟損失的客觀證據,尤為重要。
  因相關證據具有較強專業性,由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是較為可取的取證方式。鑒定內容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其一,關于破壞行為與直接經濟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鑒定,即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應用程序的損壞是由被告人的行為所導致,可以排除其他致損的合理懷疑。通常情況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與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后果的因果關系是確定的,但不排除少數情況下,因犯罪手段的高技術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會對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提出質疑,此時鑒定尤為必要。尤其是在涉及相關單位的知識產權或者技術秘密時,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鑒定,是較為客觀中立的做法。其二,對恢復性費用或者替代性費用的必要性進行鑒定評估。對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應用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是否達到無法恢復而必須更換的程度,必須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綜合專業技術、市場行情進行綜合判斷。
  綜上,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造成經濟損失的認定,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內涵,排除不確定的或相對間接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審判中必須注重收集證明直接經濟損失客觀證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從而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編寫人

 涂俊峰 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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