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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關系,胡某因資金周轉,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計40萬元,后歸還2萬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現金貳拾萬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萬元整。借款人:胡XX。”雙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后來,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對方均以資金緊張等理由拒絕償還。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償還本金38萬元及相應利息。
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償還。被告向原告借款38萬元并出具借條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其中18萬元是從原告的銀行信用卡透支而來,該一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另20萬元為現金出借,故該借條中涉及20萬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萬元的部分無效,法院對原告李某主張20萬元借款及其相關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18萬元借款的相應利息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3.85%的標準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1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親朋好友之間互相幫助屬人之常情,但借錢應綜合衡量自身經濟實力,量力而行。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院經常遇到出借方自身并無借款能力,轉而向金融機構或借貸平臺借款后出借給他人的情況。這樣的“借款”實際上是無效的。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而因實際用款人無力還款,導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機構訴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額債務,還可能因無力償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此外,套取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獲利數額較大(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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