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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蔣某的爺爺書寫一份遺囑,對前述房產作出安排:所有權歸蔣某,蔣某的父親和程某可永久性居住。2016年,蔣某的爺爺將前述房產贈與蔣某,并變更登記至蔣某名下。2017年,蔣某的父親擔心自己去世后程某居住無保障,故要求蔣某在蔣某爺爺書寫的遺囑上添寫一句話:“保證房屋居住,蔣某某(蔣某的父親)夫婦有生之年”,蔣某親筆署名。2018年,蔣某的父親病逝,程某繼續在前述房屋中居住并照料蔣某的爺爺。2019年,蔣某的爺爺去世。2021年,蔣某訴至法院,要求程某交還房屋并賠償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后,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蔣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期,岳陽中院二審認定湘陰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程某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
程某作為蔣某的繼母,與蔣某的父親結婚多年,現年老喪偶,保障其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權益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理預期,符合民法典增設居住權的精神,有助于弘揚誠信、尊老愛老的社會美德。因此,法院認定該案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確定程某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
法官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