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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徐說,小劉曾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余元,其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項。但事后他多次催討小劉還賬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
小劉辯稱,雙方此前系戀愛關系,小徐的轉賬是為維系良好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據小劉講,二人于2018年10月相識,當年12月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8月因性格問題分手。這期間自己從未向小徐借款,雙方既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
小劉還認為,小徐的轉賬也沒有備注過轉款性質,并且多次轉賬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從轉賬方式、頻率數額等不難界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貸。現贈與已經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被撤銷的情況,因此自己不應當返還任何款項。
小徐則否認二人曾是情侶關系,表示雙方并未共同居住及生活過,涉案款項系在小劉誘導下支付,而且小劉曾明確表示要還錢。小徐提供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為證。記錄顯示,小劉曾說:“你看下你銀行卡一共給我轉了多少錢,我剩下的首飾給你寄回去,還有轉的錢,我還你,我也看一下。”當小徐回復轉賬記錄52萬時,小劉表示:“我想辦法,實在不行你就起訴我。”
法官:目的無法實現
附條件贈與方有權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于雙方戀愛關系終結時主動提出退還轉賬款項,并在小徐明確要求返還款項金額52萬時未予以否認,表示會想辦法。據此,雙方對于該52萬元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并就贈與條件未實現達成退款的一致意見,該意見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對小徐主張小劉返還訴爭金額中的52萬元予以支持,其余66302元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