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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通訊: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西洪路15號八閩大廈三層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電話:13960660269
由獲得茅盾文學獎的著名作家梁曉聲同名小說改編的58集電視劇《人世間》,在中央電視總臺一套節目黃金時間播出結束了。該部電視劇是少有的一部受到各方面觀眾都歡迎的好作品。筆者作為一名觀眾,真是很喜歡這部電視劇,也很想將自己的觀后感一吐為快。但筆者清楚自己的對文藝知之甚少,不敢胡說八道浪費讀者的時間,但作為一個法律人,筆者很愿意將劇中的一個案件——周秉坤過失殺人罪說上幾句,算是管中窺豹,從中看看我們刑法及司法實踐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變化和完善并以此體會我國法治的進步。
劇中周秉坤過失殺人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在電視劇的第43集,周秉坤和駱士賓得知周楠在美國被害后在吉春火車站相遇,這兩位深愛著周楠的父親自然是十分的悲傷的,二人在交談中也就流漏出對彼此的不滿和怨恨。進而,發展到駱士賓先動手打了周秉坤,悲傷中的周秉坤自然也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因而二人拳腳相加也就打在了一起,當駱士賓將周秉坤打倒在地時,周秉坤用力一腳將駱士賓踹開,由于用力過猛,駱士賓踉蹌幾步,仰身倒地,后腦恰好就碰在一個石墩上,當時就頭部出血,不省人事了。經治療無效,駱士賓死亡了。
周秉坤因此事件被刑事立案。這種由相互打斗行為引發的死亡的事件,無論是過往還是如今都是經常發生的,我國刑法對該種行為的規制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為過失殺人罪),最后,周秉坤的該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對于不了解1979年刑法規定的人來說,對劇中的周秉坤以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可能是茫然不解的。因為現行刑法并沒有過失殺人罪,而是稱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法定最高刑是七年。筆者認真查閱了當時的法律,認為對周秉坤的定罪量刑是符合當時的法律和實際情況的,筆者也和在黑龍江省法院系統退休的兩位法官探討過對周秉坤的定罪量刑,他們也都認為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并認為如果他們遇到這種情況,也是會如此判決的。
為什么要定周秉坤過失殺人罪,而不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呢?因為任何犯罪都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故意殺人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且在客觀上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且該行為是他人死亡的原因。就周秉坤一案來說,沒有證據證明他在主觀是有希望或放任駱士賓死亡的主觀心理,而且駱士賓的死亡也不是由他的行為直接造成的,是因為駱士賓的頭部碰在石墩上才導致的,如果不是碰在石墩上,是不會有駱士賓死亡結果的。盡管駱士賓頭部碰上石墩是與周秉坤的行為有直接關系,但這也并不是周秉坤所希望的,也是他沒有預料到的,因而不能定故意殺人罪。那為什么也不能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呢?因為也很能難認為周秉坤在主觀上有故意傷害駱士賓的主觀心理,且在客觀方面也難以認定周秉坤有故意傷害對方的行為。因為對方也正值壯年,二人也只是赤手空拳,在勢均力敵的二人之間都有準備和提防的較量和打斗中,客觀上也是難以做到傷害對方的行為和發生傷害對方結果的,因而,認定周秉坤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其證據也是明顯不足的。
為什么要定過失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罪?盡管周秉坤沒有殺死和傷害駱士賓的主觀故意及主觀心理,但是,作為一名正常人,周秉坤還是應當預見自己和對方激烈的打斗行為可能發生傷害對方或者致其死亡的結果的,無論他是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在事實上發生了與其行為有關的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自然也就應當對該結果負責。該種情況正好和過失殺人罪的規定相契合,因而認定其行為構成過失殺人罪是合適的。像類似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也并不罕見,例如,當未成年子女做了錯事,盛怒之下的父母一巴掌打過去,將子女打倒在地,其頭部恰好就撞在硬物上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是子女自己躲閃而將頭部撞在硬物上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這自然不能定打人的父母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如果構成重傷的,則定過失致人重傷罪;發生死亡結果的,則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為什么對周秉坤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呢?因為當時刑法對該罪的規定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當時(1979年)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是:“過失殺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當然,依今天的觀點來看,對周秉坤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未嘗不可。但是,在當時,多數情況都是首先考慮在五年以上量刑的,但本案也還是考慮了周秉坤從輕的方面的,所以沒有考慮在十年以上量刑。就當時來說,致死的對象也是要考慮的,駱士賓算是一名功成名就的企業家,這是必須考慮的。盡管今天不考慮或者不考慮那么多了,當司法者是不可能脫離當時的具體環境的。
另外,就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人們的法律理念來說,對犯罪著重的是懲罰而非寬恕,而極少顧及到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權益的保護。例如,當時刑法就沒有當今刑法(1997年)關于“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宗旨的規定,在刑事法制的理念上一直是傾向于“嚴打”,過來人或對當時情況了解比較多的人,想想彼時的死刑之多,對周秉坤的量刑就更容易理解了。
總之,筆者認為《人世間》在對周秉坤以過失殺人罪判處九年有期徒刑一節中,是忠于歷史真實的,從中也讓我們知曉回顧一點過往的法律,從比較中會會看到今天我國刑事法制的完善以及我國法治的進步。我們應當感謝作者、編劇和演員的付出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