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訴法解釋》第18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為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當事人雖在《買賣合同》上寫明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將該簽訂地或是送貨地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并由此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銅陵偉業(yè)亞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淮河大道北段28號1205室。
被告:杭州新美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下沙街道東方社區(qū)辦公大樓102室。
原告銅陵偉業(yè)亞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陵亞麻公司)與被告杭州新美藝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美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銅陵亞麻公司起訴稱,其是新美藝公司的材料供應商,雙方合作多年。2016年1月7日,新美藝公司就拖欠銅陵亞麻公司貨款一事出具《情況說明》,承諾付款事宜。之后于6月16日,新美藝公司又出具《付款承諾書》,承諾付款期限,但至今未履行。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新美藝公司支付其貨款174186.2元及利息。新美藝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銅官區(qū)轄區(qū)內,新美藝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產品定布合同》雖然約定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并未明確約定上述兩個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故不能認定為雙方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本案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銅陵亞麻公司要求新美藝公司支付貨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即銅陵亞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為合同履行地;該院將本案移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錯誤等為理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產品定布合同》上寫明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表示將簽訂地點或是送貨地點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銅陵亞麻公司起訴請求新美藝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銅陵亞麻公司為接收貨幣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為銅陵亞麻公司所在地。故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后將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包劍平
審 判 員 周其濛
審 判 員 李盛燁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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