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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上,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既密切相關又各有不同,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都應當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可以。根據《意見(一)》第二條規定,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因此,小王可以和用人單位一起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會的。根據《意見(一)》第二條規定,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原則上,勞動爭議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先仲裁后訴訟”的程序要求,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處理結果不服時,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基于同一事實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根據《意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特別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這里提出變更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仲裁階段的辯論環節或一審階段的辯論環節終結前,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在上訴二審期間才提出變更申請將不會得到允許。另外解除的事實也應當相同,如果是基于不同的解除事實提出的變更申請也不會得到允許。
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確認。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在仲裁中,一方當事人于己不利的自認,對方當事人在訴訟階段無需舉證。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自認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比如雙方虛構勞動關系以達到補繳社會保險的目的,法院對這種虛假自認是不會采信的,并會依法追究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會得到支持。根據《意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密切相關的個人信息,否則將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也應當在招聘階段嚴格審查勞動者提交的各項材料,做好調查工作,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小王主張的第二年的二倍工資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根據《意見(一)》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面提到不予支持的情況僅限于第二年的二倍工資,如果小王主張的是第一年的二倍工資,仲裁委和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