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有判決和調解兩種形式。但無論是判決還是調解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同樣是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當事人都應當自動履行,也都必須接受人民的強制執行。但是,多數法官還是傾向于調解結案,根據筆者長期觀察,調解結案對法官來說,至少有這樣兩個好處:一是省去了書寫判決書的工作量。一份判決書總要羅列出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意見,法官采信那些證據和不采信那些證據的分析意見及理由,等等。一份判決書的字數多則上萬字,少則也要有五六千字。而調解書述則省去了上述許多環節,僅有原告的訴求及被告承認原告訴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即可,在筆者接觸的調解書中,很少有超過3000字的,一般在1000總左右即可搞定。二是,調解不能上訴,沒有被改判的風險。還有就是法院內部以及社會上一直強調調解結案,似乎有一種不成文的習慣:即認為調解結案的法官的辦案水平要高于判決結案的法官,調解結案似乎就等于是案結事了的一個表征。理解了這些,我們也就不難理解法官及法院為什么總愿意追求調解結案了。
但是,筆者在這里要談的一個問題是,在調解結案中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有意或者無意的忽視。其實,調解也要查清事實,這是自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就一直明確規定的。例如,《民事訴訟法(試行)》其中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一直到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100條規定的“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民事訴訟法》雖然多次修改,但調解也要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這一規定并沒有改變。還記得在上世紀90年代初,筆者所在地的法學會還專門召開過一次關于如何做好訴訟調解工作的研討會,會上有法官提出調解結案無需查清事實。筆者提出像涉及離婚案件只是感情方面的問題無需查清對錯、分清是非,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而涉及國有企業等公共利益和個人之間的則一定要查清事實,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對私人之間的財物糾紛則可以放寬查清事實的要求,但法官如果發現有不合常情常理的也不能同意達成調解協議。筆者的這個會議發言在當時受到了很多人的稱贊和同意。看來今天也不算過時。
但就筆者對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的通過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情況來看,鮮有聽說通過調解的案件有虛假或者發生什么嚴重問題的,盡管那時法官對調解結案的案件在事實認定上比判決認定上要寬松得多。但是,自本世紀第二個十年以來,虛假訴訟漸漸多了起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專門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307條之一)。而“虛假訴訟罪”比較容易完成的就是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來實現。對這種情況,就大大加重了法官對事實審查的難度。但是,總還是有一些辦法的,例如,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專門規定了一些應對措施,其中第19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九)當事人不正當地放棄權利;……”等規定。就是說,如果發生上述情形或者類似情形,盡管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愿意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也不應當準許,如果準許了,就是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照第208條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再審”的規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自身以及承擔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也都有權提供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這里有必要強調的是,就通過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達成調解協議往往是基于他們的共同利益,由他們自身對調解協議提出異議請,求再審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是,這種情況往往損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一旦第三人提出后,只要提供了一定的理由,且調解協議的達成有不合常情常理之處的,就應當盡量予以審查。例如,有朋友向筆者提供這樣一份調解協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2】民初3241號《民事調解書》),該案在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孫某起訴被告曹某返還借款本金300萬元,7月4日雙方即調解達成調解協議(7月2日和3日為休息日)而結案,由被告一次性返還本金300萬元,本調解生效后10日內支付。問題是,本案中的被告曹某是一名被執行人,欠申請執行人宋某500余萬元而遲遲不能執行。還據宋某說,該案原告曾經是被告曹某的一名打工仔。如果這個情況屬實的話,就可以認為該調解協議涉嫌虛假訴訟。法院應當重審或者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總之,一定要注意把虛假訴訟從法院的調解協議中清除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