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職業放貸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裁判要旨:
1.職業放貸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簽署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3.借款人需支付相應資金占用利息。
案例一
案號:(2022)滬01民終817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審法院已受理陳某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計14起,借款人并不相同,陳某自認的出借金額為500萬至600萬元,且借貸利息為月息3%或者2.5%。陳某并不具備放貸資格,但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實看,其行為符合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陳某與被夏某、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夏某、李某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夏某、李某已支付給陳某的款項,均應直接抵扣,而不再認定為利息。本案的民間借貸關系雖屬無效,但陳某仍有權要求夏某、李某支付資金占用費。
案例二
案號:(2021)渝0112民初6617號,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無界領智普惠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對外發放貸款,其同期向本院提起訴訟包括本案在內共計95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無界領智普惠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具有放貸資質,其雖通過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外發放貸款,但其作為實際出借人,超越經營范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在一定時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的民間借貸行為,逃離金融監管,應當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案涉《委托貸款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亦屬無效,但被告作為借款人應當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同時基于占有使用資金,應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本院酌情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4.2%計算利息。
案例三
案號:(2020)冀04民終3815號,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據查明上訴人逯雙明于2017年至2020年期間以民間借貸為由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12起,雖然個別案件的被告具有重復情形,但所涉被告、擔保人員較多,且均采用基本類似的格式證明對外借款,也具有經常性和反復性。所涉人員雖均系同村村民或親戚關系,但也具有不特定性,故逯雙明的對外借款行為具備職業放貸人的特征,原審認定其為職業放貸人并無不當。根據逯雙明所稱,部分案件已通過撤訴、調解及和解的方式進行了處理,對于逯雙明處理該糾紛的態度和方式應予得到提倡和肯定,但并不能影響其職業放貸行為的成立。因逯雙明的職業放貸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其與白紅文簽訂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主合同無效,其與李俊田簽訂的擔保合同即從合同也應屬無效,故李俊田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關于借款數額問題,逯雙明和白紅文均認可沒有還過本金,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證明,應認定借款數額為37000元。因借款合同無效,故逯雙明請求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白紅文除應償還37000元本金外,仍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四
案號:(2022)魯02民終7545號,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姜永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符合職業放貸人的表現形式,姜永平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姜永平與張英之間于2018年7月30日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張英應向其返還借款本金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五
案號:(2022)京02民終4597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依職權自公證處調取陳振東公證的借款合同,顯示陳振東自2015年以來與多個不特定對象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公證,經本案查實的已達56份,其中關于付款方式、還款方式、利息標準、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等條款均作出格式化約定。可見,陳振東的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具有營業性質,借款人為不特定主體,故對于一審法院關于陳振東屬于職業放貸人,其與賀學全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應當無效的認定,本院不持異議。雖然陳振東與賀學全涉案120萬元借款關系無效,賀學全自陳振東處取得的借款仍應予返還,并應向陳振東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經計算,賀學全本人及通過曾麗新向陳振東共計還款616 050元。抵扣以年利率6%為標準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及本金后,賀學全仍應向陳振東返還借款本金811 950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向陳振東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至上述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法律規范:
1.《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