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 馮業良,男,45歲,漢族,個體工商戶,住保亭縣風順酒家。 上訴人(原審原告) 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舌坡273號。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 劉文貴,男,34歲,該公司駐保亭縣工程隊隊長,住保亭縣新興路第一市場對面。 委托代理人 陳和順,男,57歲,保亭縣商會法律顧問,住通什市農墾辦事處。 原審被告 胡茂標,男,66歲,漢族,保亭縣政協退休干部,住該縣政協宿舍。 上訴人馮業良和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1998)保經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重審認定,馮業良委托胡茂標與海南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將其一幢八間平頂房鋪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間,陸續收到馮業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計32000元。后因預付工程款問題海南公司中途停工。馮業良在沒有對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