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維勝、曾維東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浙1102刑初19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維勝。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維東。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徐某,麗水市蓮都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21〕20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維勝、被告人曾維東及其指定辯護人徐偉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維勝(外號“眼鏡”)、曾維東(外號“阿東”)在明知他人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情況下,幫助他人管理運輸煙草事務。2021年1月3日晚,楊某、張某在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的指示下,分別駕駛粵S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