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并不影響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合同的效力。 2.工程量及工程款結算金額對發包方與承包方產生約束力的關鍵在于,雙方有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 3.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16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蔡福珊,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新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宇,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敏,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新化縣大熊山國有林場,住所地:湖南省新化縣大熊山。 法定代表人:蘇育群,該林場場長。 一審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團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南路788號建工新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