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復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1)最高法民申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會文路50號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該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魯杰,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雙,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槐村街73號。 法定代表人:徐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振華,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車山東機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