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稿) (2010)浙杭民終字第117號 共印份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華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關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廷樹,浙江恩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莫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劉展偉,湖南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某。 上訴人浙江華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莫某某、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原審被告張某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間,張某某利用其擔***達某某營銷員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偽造了華達某某付款委托書,將電信公司應支...
張信澤與張曉一挪用資金罪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6)最高法民申828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信澤。 委托代理人:何其剛,北京其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清。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曉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軍,遼寧江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錢林娜,遼寧江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通遼鑫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信澤,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蔣鳳臣。 一審被告:東北電業物資總公司機電產品經銷處。 法定代表人:劉義,該經銷處經理。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張信澤、再審申請人周清因與被申請人張曉一及通遼鑫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順公司)、蔣鳳臣、東北電業物資總公司機電產品經銷處(以下簡稱東電經銷處)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寧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遼民二終字第00136...
挪用資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稿) (2010)浙杭民終字第117號 共印份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華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關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廷樹,浙江恩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莫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劉展偉,湖南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某。 上訴人浙江華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莫某某、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原審被告張某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間,張某某利用其擔***達某某營銷員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偽造了華達某某付款委托書,將電信公司應支...
案件詳情 歐陽封系西域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 2018年9月17日,歐陽封抵達北京分公司與客戶進行技術交流,晚18時左右,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 餐后,歐陽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9月18日11時20分左右,公司員工發現歐陽封意識喪失、呼之不應,遂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11時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員到達現場,發現歐陽封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臨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記載:“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死亡,請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出具了“火化證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發出“關于協查歐陽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該分局出具歐陽封《死亡證明》中“酒后猝死”有關證據材料。 該分局接到協查后,提供了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相關檢查結果中記載,毒物檢驗結果:“據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
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職北京某保潔公司, 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62周歲)。 2020年2月6日20時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時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到場后確認死亡,后經司法鑒定為猝死。 2020年2月21日,黎叔妻子劉梅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6月18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黎叔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起訴: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1、黎叔突發疾病死亡時并非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故不應視同工傷。 公司的工作安排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黎叔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在晚20時許,并非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上,因此不能視同工傷。 2、黎叔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待遇,其與公司之間應該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黎叔在公司處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吉民申376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長春一汽四環專用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書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佳鳴,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鄒亞輝,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