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案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金蘭商初字第480號 當事人 原告翁惠英。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 委托代理人朱衛華。 被告徐國仙。 被告葉榮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審理經過 原告翁惠英與被告徐國仙、葉榮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春雷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翁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衛華、被告徐國仙、被告葉榮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翁惠英訴稱,2013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當時約定只是臨時周轉一下,很快就會歸還。但直至同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只歸還了10萬元,余款5萬元未再歸還。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夫,應承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5萬元。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兩被告戶籍證明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2.借據一份,以證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3.兩被告結婚證、離婚登...
挪用資金罪案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6)浙0782民初4687號 原告:毛天花。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駱春燕,浙江現代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序銀。 被告:張國英。 委托代理人:張淑英。 被告:義烏市祥瑜工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序銀,執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駱瀾,浙江國權明達(磐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傅承統。 第三人:吳祖曉。 第三人:張燦華。現羈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監獄。 原告毛天花與被告王序銀、張國英、義烏市祥瑜工藝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金義商初字第506號民事判決,原告毛天花不服,提起上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金義商重字第7號民事判決,被告義烏市祥瑜工藝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毛天花的起訴,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