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萍與沈陽市皇姑區房產局行政訴訟二審行政裁定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1)遼01行終424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張淑萍。 委托訴訟代理人:可抒楠,系遼寧碧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淑萍因與被起訴人沈陽市皇姑區房產局行政訴訟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行初17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張淑萍上訴請求:撤銷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行初171號行政裁定書,由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提起本次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訴人履行法定職責對案涉房屋及土地進行相應補償,案涉房屋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實施之前被錯誤改造而拆除,但上訴人與被起訴人從未對補償達成過協議,被起訴人也未補償過上訴人。直至2013年被起訴人給予上訴人房屋一處,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上訴人認為案涉房屋拆除雖然是在行政法實施之前,但被起訴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間是2019年6月21日,是依據第十一號聯席會議對上訴人作出的補...
李厚與沈陽市沈河區房產局行政訴訟二審行政裁定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1)遼01行終429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李厚。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麗。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雪。 上訴人李厚因與被起訴人沈陽市沈河區房產局行政訴訟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5行初30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李厚上訴請求:撤銷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5行初309號行政裁定書,由法院立案審理該行政訴訟。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系1992年11月被沈陽市沈河區房管局危險房改造辦公室將自建房屋及土地合法拆除和征收的被征收主體,沈河區房管局危險房改造辦公室依授權拆除上訴人房屋后,出具給上訴人李厚住戶遷出證及動遷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等憑證,但一直未實際獲得相關權益,相關的安置補償職責一直未實際履行。上訴人(2020)遼0105行初248號判決的訴訟標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拆遷補償職責共計3906880元,標的為行政給付之訴。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被告未在一定期限內對李...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榮鳳,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昌平區妙峰書苑培訓學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陽坊西大街**。 再審申請人王榮鳳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終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賠終46號行政賠償判決(以下簡稱終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榮鳳再審申請稱,申請人對被強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權利,室內也存有個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陽坊鎮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終審判決將行政賠償責任轉化為民事責任,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本院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申請人不服陽坊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