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醒挪用資金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豫09民終294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醒。被告人湯醒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經該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0月15日轉逮捕。現羈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二部刑訴〔2020〕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醒犯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湯醒在蘇州市常富隆商貿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客戶貨款不上繳公司,挪用該公司資金合計人民幣22萬余元,用于打賞主播及生活消費等,至今無法歸還上述款項。被告人湯醒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湯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醒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建議...
挪用資金罪案(2010)金某馬商初字第315號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甲。 委托代理人方乙。 被告蘭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 ×××× 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 原告倪某某與被告蘭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10年12月3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蘭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及其法定代表人滕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倪某某訴稱,2005年10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三份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屬被告村集體所有的溪灘及桑某等,原告為此于同年8月20日支某某包款66200元、9月16日支付8000元、10月8日支付45000元,上述三筆款項均由村主任(兼任村會計)滕某某經手收受;原告付款后,被告卻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導致原告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