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蘇0509刑初379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運輸危險物質,于2017年1月17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經營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因涉嫌犯非fa經營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1月20日被傳喚),同年4月2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蘇州市吳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經營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1月28日被傳喚)。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二部刑訴〔2020〕Z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經營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觀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
陳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遼0404刑初42號 公訴機關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侯某,系遼寧航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某,系遼寧航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甲。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孟某,系遼寧天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某3,系遼寧天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某6,系遼寧久喆律師事務所律師。 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望檢公訴刑訴〔2020〕156號起訴書指控...
曾維勝、曾維東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浙1102刑初19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維勝。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維東。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徐某,麗水市蓮都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21〕20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維勝、被告人曾維東及其指定辯護人徐偉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維勝(外號“眼鏡”)、曾維東(外號“阿東”)在明知他人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情況下,幫助他人管理運輸煙草事務。2021年1月3日晚,楊某、張某在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的指示下,分別駕駛粵SL×××&t...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本案時確立了“三面兼顧”的原則:一是123名債權人的權益必須保障;二是盡可能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的利益;三是必須依法公正懲處被告人。A公司作為綦江區知名民企,在綦江區齒輪制造行業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公安機關立案開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適用和企業存續方面的問題提供幫助。為確保A公司破產重整順利開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審理時法院決定對孫某某、周某某監視居住,允許二人繼續帶領企業經營,所得收益在保證職工工資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償債權人。在黨委政法委及上級法院指導下,法院實地走訪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債權人委員會同意并多次與相關單位、部門會商后,決定為該企業招商引資,由新的投資商在保障企業性質不變和職工權益的前提下繼續從事生產經營,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新的投資商支付的購買款用于償還債權人,減少債權人損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懲處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維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