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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本案時確立了“三面兼顧”的原則:一是123名債權人的權益必須保障;二是盡可能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的利益;三是必須依法公正懲處被告人。A公司作為綦江區知名民企,在綦江區齒輪制造行業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公安機關立案開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適用和企業存續方面的問題提供幫助。為確保A公司破產重整順利開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審理時法院決定對孫某某、周某某監視居住,允許二人繼續帶領企業經營,所得收益在保證職工工資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償債權人。在黨委政法委及上級法院指導下,法院實地走訪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債權人委員會同意并多次與相關單位、部門會商后,決定為該企業招商引資,由新的投資商在保障企業性質不變和職工權益的前提下繼續從事生產經營,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新的投資商支付的購買款用于償還債權人,減少債權人損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懲處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維護了公平正義;又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又使債權人獲得賠償,挽回了部分損失;還讓企業繼續正常經營,保護了民營經濟。被告單位、被告人認罪服判,債權人、企業員工無一人信訪,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系夫妻關系。1998年5月,孫某某成立A公司,主要經營齒輪加工、銷售。其中孫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孫某某為籌集生產資金、擴大公司規模,用A公司的名義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擴散吸收資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20079.692萬元。期間,孫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資金,周某某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擴散吸收資金的信息,用個人名義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351.5萬元。上述吸收的資金被孫某某、周某某用于A公司的經營支出、填補名下其他公司的經營虧損、前期債務返還、利息支付等。綜上,孫某某以A公司名義或安排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義累計向171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21 431.192萬元,周某某向45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351.5萬元。至2015年案發時,尚有8947.1624萬元資金不能退還。2019年2月,A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2020年,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孫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以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孫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考慮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判處A公司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責令A公司、孫某某共同退賠8947.1624萬元,周某某對其中853.1526萬元承擔連帶退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