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無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侵權音像制品銷售的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并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處罰。 【案號】(2005)慈刑初字第1024號;(2006)甬刑終字第151號 【案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輝。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經營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輝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經營罪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趙輝辯稱,其沒有販賣淫穢光碟,碟片是他人寄存在其店倉庫內的;其店內只有1萬余盒的盜版光碟。辯護人辯護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輝犯販賣淫穢物品罪、非法經營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對非法經營罪的指控定性錯誤,淫穢物品鑒定報告書不符合鑒定程序,并申請證人當庭作證,并提交了證人的證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03年以來,被告人趙輝陸續(xù)租用慈溪市工業(yè)品批發(fā)市場三樓42-43號店面,以滸山商都新韻音響店的名義(該店未批有...
肖啟鳳非法經營案——無證經營非專賣、限制買賣商品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裁判要旨】非法經營罪罪狀條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買賣和專營、專賣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廣義上的行政法規(guī)予以明確規(guī)定。非直接列入此類目錄范圍的,即使沒有經營許可,亦不應以此為由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對于非法經營罪罪狀條文第四款“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在適用上亦應持嚴格的限制解釋態(tài)度,除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之外,確有適用必要的,應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通過對非法經營罪第一款的明確性要求和第四款適用的嚴格限制,可保證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非法經營罪適用中落入實處,防止對經濟領域的過分干涉,從而保證市場經營者權益。【案號】一審:(2014)寶刑初字刑第2031號 二審:(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458號【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啟鳳。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肖啟鳳在寶山區(qū)開辦了一家專門從事廢機油加工處理業(yè)務的企業(yè),但并未取得相應的經營危險廢物的資質。起初,其企業(y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