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金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云2628刑初631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富寧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陳光金。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富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7日被富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富寧縣看守所。 辯護人羅某,云南青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富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富檢未刑訴〔202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光金犯拐賣兒童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富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秀秀、助理檢察員陶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光金及其辯護人羅永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檢察院指控 富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7月間,楊正銀(已判刑)、楊正英(已判刑)夫婦生育一男嬰,兩人通過楊正發(已判刑)介紹認識了被告人陳光金,通過陳光金聯系何偉文(已判刑),楊正銀夫婦來到廣西合浦縣將該男嬰以人民幣52000元的價格出賣給何偉文,事后陳光金得到介紹費人民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