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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1)云0129刑初401號】-【案情:以婚姻介紹為名義,拐賣婦女】-【結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發(fā)布于: 2022-06-14 09:30

黃金英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云0129刑初401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當事人

  被告人黃金英。2021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某,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尋檢刑訴(2021)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金英犯拐賣婦女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金英及其辯護人周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抗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以來,以被告人陳葉那(已提起公訴)為首,上線巖哲、瑪?shù)碌?已提起公訴)、南南、下線安徽籍被告人張占文、代鳳俠、江西籍被告人黃某、盧泳濤(均已提起公訴),黑車司機林永平、賽福軍(已提起公訴),組成以營利為目的,以婚介為幌子將緬甸籍婦女倒賣給安徽、江西等地單身男子為妻、牟取暴利的犯罪團伙。該犯罪團伙密切配合,上中下線各層級分工明確。陳葉那作為該團伙核心,操控指揮整個犯罪鏈條,以昆明為中轉點,向上線巖哲、瑪?shù)碌隆⒛夏腺徺I緬甸籍婦女,巖哲、瑪?shù)碌抡遥危希危牵裕龋桑模眨危恰⒂X耐蘇等人(均為緬甸籍,真實身份未核實)按照陳葉那的指示物色合適的緬甸籍婦女,以介紹到中國打工為由將緬甸籍婦女誘騙到手,以43000元至75000元每人的價格賣給陳葉那;由巖哲、瑪?shù)碌禄蜿惾~那聯(lián)系被告人林永平、賽福軍將緬甸籍婦女通過交叉運輸?shù)姆绞剑杖∶咳?000-9000元不等的高額運費,繞過保山芒顏邊防檢查站從瑞麗運送至昆明,陳葉那在昆明接到緬甸籍婦女后聯(lián)系李貴平等黑車司機從昆明通過車輛運輸?shù)姆绞竭\輸至安徽、江西等目的地交給下線張占文、代鳳俠、黃某、盧泳濤、黃金英。下線與陳葉那密切配合,負責物色買家(單身男子),在目的地安徽、江西接應陳葉那從瑞麗拐賣過來的緬甸籍婦女,并將緬甸籍婦女帶至與買家約定的時間、地點見面,張占文、代鳳俠、黃某、盧泳濤、黃金英與買家達成買賣意向后,將緬甸籍婦女以每人75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的價格以收取“彩禮”的方式與買家進行交易,并作為買家與陳葉那之間的擔保,與買家簽訂以婚介、雙方自愿成為夫妻為名、保證緬甸籍婦女一年內(nèi)不逃跑的購買協(xié)議,雙方見面時買家付款后就將緬甸籍女子帶回家中生活,下線抽取每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介紹費”。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黃金英在樟樹市黃某租住房屋內(nèi)幫黃某做飯并照看緬甸籍婦女“安娜”期間,通過黃某介紹認識了陳葉那,并了解了陳葉那、黃某合伙拐賣緬甸籍婦女的情況,黃金英伙同陳葉那、黃某拐賣緬甸籍婦女2人。分別是:
  1.2020年5月份,陳葉那、黃某在江西省樟樹市一個公園將一個緬甸籍婦女介紹給余某兒子余鴻輝為妻,黃金英全程在場,到醫(yī)院檢查后因緬甸籍婦女不會懷孕,交易未能達成。2020年5月23日,陳葉那將緬甸籍婦女“波波”帶至樟樹市雙龍賓館后,黃金英隨黃某到雙龍賓館和陳葉那接應,為了從中賺取更多的彩禮和介紹費,陳葉那、黃某邀約黃金英入伙,由黃金英直接和余某聯(lián)系,繞過豐城市的媒人參與,黃金英聽從陳葉那和黃某安排,通過微信主動聯(lián)系余某,把“波波”的照片發(fā)給余某并和余某在微信上商談買賣事宜。余某和余鴻輝通過照片看中“波波”后,5月27日,余某應約帶著兒子余鴻輝從貴陽趕到樟樹市黃某、黃金英商談以168000元收買“波波”為妻,隨后黃某將買賣協(xié)議的草稿交給黃金英,由黃金英把協(xié)議寫好后,陳葉那、黃金英、余鴻輝、“波波”四人簽訂了以婚介、雙方自愿成為夫妻為名,且保證緬甸籍婦女一年內(nèi)不逃跑的購買協(xié)議,隨后余某通過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支付的方式付給了陳葉那148000元。黃某口頭承諾給黃金英5000元的介紹費,不到一年“波波”逃跑。
  2.2020年8月21日,陳葉那將緬甸籍婦女“蝶蝶”帶到江西省樟樹市一個賓館,并聯(lián)系黃金英物色買家。2020年8月25日,黃金英將“蝶蝶”帶至豐城市與買家黎某見面,黎某看中“蝶蝶”后,媒人毛海珍和黎某家談好以159000元將“蝶蝶”賣給黎某為妻,隨后黃金英將協(xié)議寫好,黎某父親不滿意,又重新用一張紅紙寫好了以婚介、雙方自愿成為夫妻為名,且保證緬甸籍婦女一年內(nèi)不逃跑的購買協(xié)議,隨后黃金英、毛海珍、黎某、“蝶蝶”在協(xié)議上簽字,由黎某家一次性付給了黃金英159000元,隨后黃金英得到13000元介紹費,不到一年“蝶蝶”逃跑,黃金英將介紹費退給買家。
被告辯稱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黃金英的供述及辯解,證人黃某、陳某、余某、黎某的證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告知書,辨認筆錄及照片,婚姻協(xié)議書,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智能柜臺客戶憑條,銀行電子回單,微信截圖,短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金英伙同陳葉那、黃某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外國婦女,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陳葉那(已提起公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金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黃金英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黃金英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金英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周萌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黃金英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小。2.黃金英起輔助作用,是從犯。3.黃金英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4.黃金英到案后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jié)。5.黃金英系初犯、偶犯,且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認罪態(tài)度較好。6.黃金英積極退贓。7.黃金英沒有對被拐賣婦女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8.黃金英身患多種疾病,有家人需要照顧,不宜長期羈押。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黃金英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黃金英在樟樹市黃某租住房屋內(nèi)幫黃某做飯并照看緬甸籍婦女“安娜”(音譯)期間,通過黃某介紹認識了陳葉那,在了解到陳葉那、黃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合伙拐賣緬甸籍婦女的情況后,為牟取高額利益,其伙同陳葉那、黃某拐賣緬甸籍婦女2人。分別是:
  1.2020年5月份,陳葉那、黃某在江西省樟樹市一個公園將一個緬甸籍婦女介紹給余某兒子余鴻輝為妻,被告人黃金英全程在場,到醫(yī)院檢查后因緬甸籍婦女不會懷孕,交易未能達成。2020年5月23日,陳葉那將緬甸籍婦女“波波”(音譯)帶至樟樹市雙龍賓館,被告人黃金英隨黃某到雙龍賓館和陳葉那接應。被告人黃金英按照陳葉那、黃某安排,通過微信主動聯(lián)系余某,把“波波”的照片發(fā)給余某并和余某在微信上商談買賣事宜。余某和余鴻輝通過照片看中“波波”后,于5月27日從貴陽趕到樟樹市黃某及被告人黃金英商談以168000元收買“波波”為妻。后黃某將買賣協(xié)議的草稿交給被告人黃金英,由其寫好協(xié)議后,其與陳葉那、余鴻輝、“波波”四人簽訂了以婚介、雙方自愿成為夫妻為名,且保證緬甸籍婦女一年內(nèi)不逃跑的“婚姻協(xié)議書”。余某通過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支付的方式付給陳葉那148000元。黃某口頭承諾給被告人黃金英5000元的介紹費。不到一年“波波”逃跑。
  2.2020年8月21日,陳葉那將緬甸籍婦女“蝶蝶”(音譯)帶到江西省樟樹市一個賓館,并聯(lián)系被告人黃金英幫助物色買家。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黃金英將“蝶蝶”帶至豐城市與買家黎某見面。后媒人毛海珍和黎某家談好以159000元將“蝶蝶”賣給黎某為妻。在寫好一份以婚介、雙方自愿成為夫妻為名,且保證緬甸籍婦女一年內(nèi)不逃跑的“協(xié)議書”后,被告人黃金英及毛海珍、黎某、“蝶蝶”在協(xié)議上簽字,黎某家一次性付給被告人黃金英159000元。被告人黃金英從中獲得13000元介紹費,“蝶蝶”逃跑后其將介紹費退還買家。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金英為牟取利益,以婚姻介紹為名,伙同他人拐賣婦女二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金英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金英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起刑點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黃金英參與拐賣婦女二人,其雖有從犯、坦白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但對其不宜適用緩刑。綜上,辯護人周萌提出的被告人黃金英主觀惡性小,是從犯,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沒有對被拐賣婦女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黃金英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黃金英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金英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審 判 長 章云江
人民陪審員 張麗英
人民陪審員 楊自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楊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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