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維勝、曾維東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浙1102刑初19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維勝。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維東。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徐某,麗水市蓮都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21〕20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維勝、被告人曾維東及其指定辯護人徐偉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維勝(外號“眼鏡”)、曾維東(外號“阿東”)在明知他人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情況下,幫助他人管理運輸煙草事務。2021年1月3日晚,楊某、張某在被告人曾維勝、曾維東的指示下,分別駕駛粵SL×××&t...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本案時確立了“三面兼顧”的原則:一是123名債權人的權益必須保障;二是盡可能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的利益;三是必須依法公正懲處被告人。A公司作為綦江區知名民企,在綦江區齒輪制造行業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公安機關立案開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適用和企業存續方面的問題提供幫助。為確保A公司破產重整順利開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審理時法院決定對孫某某、周某某監視居住,允許二人繼續帶領企業經營,所得收益在保證職工工資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償債權人。在黨委政法委及上級法院指導下,法院實地走訪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債權人委員會同意并多次與相關單位、部門會商后,決定為該企業招商引資,由新的投資商在保障企業性質不變和職工權益的前提下繼續從事生產經營,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新的投資商支付的購買款用于償還債權人,減少債權人損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懲處A公司、孫某某、周某某,維護了...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判決書字號: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號。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尤月成、劉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滬縣,漢族,原天津挑戰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碩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豐臺區。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羅聯軍、雷澤均,北京市普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級:一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宗蓮;人民陪審員:賀文紅;代理審判員:唐津津。 審結時間:2011年3月11日。公訴機關指控稱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辯稱 被告人李文斌辯稱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款主體是天津挑戰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挑戰公司),且經手人是公司其他負責人員;借款戶都是和其公司有聯系的,不是社會不特定人群;借款戶數...
陜西高院發布2019年度陜西法院十大審判執行案件之六:西安華西專修大學、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西安華西專修大學(以下簡稱華西大學)辦學期間,不斷建設校區,擴大學校規模,致使資金出現困難。2005年8月,被告人王明亮(該校校長)決定組建融資團隊,以與華西大學“合作助學、教育扶貧”名義,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后王明亮組織其他被告人成立“外聯部”,招聘集資業務員吸收資金。為鼓勵業務員多集資,華西大學向業務員支付協議金額6%-23%不等的提成,業務員再將部分提成以返點形式支付給集資參與人。華西大學將吸收的資金陸續用于日常辦學開支、支付工程款、返還集資參與人借款本息、支付集資業務員提成、投資等。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華西大學共與14931人簽訂《合作助學協議書》,實際吸收資金23.8億余元,退還集資參與人本金及利息共計12.8億余元,支付集資業務員提成款6.8億余元,未返還集資參與人資金10.9億余元。 【裁判結果】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判決書字號: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號。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尤月成、劉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滬縣,漢族,原天津挑戰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碩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豐臺區。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羅聯軍、雷澤均,北京市普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級:一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宗蓮;人民陪審員:賀文紅;代理審判員:唐津津。 審結時間:2011年3月11日。公訴機關指控稱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辯稱 被告人李文斌辯稱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款主體是天津挑戰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挑戰公司),且經手人是公司其他負責人員;借款戶都是和其公司有聯系的,不是社會不特定人群;借款戶數...
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08年期間,倪某某為實現企業經營資金周轉,先后多次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7年,倪某某以投資購買原料為名,采用空貨操作的形式與揚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先后多次拆借資金共計人民幣1300余萬元,并約定資金占用費,用于償還企業債務、經營所需。檢察機關認為倪某某及所屬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倪某某仍不服,以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提出申訴。法院再審認為,倪某某與揚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雙方對拆遷資金的行為是明知的,且約定了資金占用費,故倪某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合同詐騙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部分犯罪數額應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以非法吸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