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復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1)最高法民申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會文路50號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該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魯杰,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雙,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槐村街73號。 法定代表人:徐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振華,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車山東機車車輛...
指導案例176號: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2月1日發布) 指導案例176號 【關鍵詞】 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損害擔責/全面賠償/非法采砂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對于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認定非法采砂行為所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范圍和損失時,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河床結構、水源涵養、水生生物資源等方面的受損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合理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64條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順安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九江采158號、湘沅江采1168號、江蘇籍999號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規劃區非法采砂,非法獲利2243.333萬元。夏順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5480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時許,馬某友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阜南縣王堰鎮Y062鄉道小集村至苦莊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單傳虎家北50來米處,因接打電話,遇情況操作不當,撞到路邊行人王某榮,造成王某榮受傷的道路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友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榮無責任。 李某輝系肇事的皖A×××××號小型轎車所有人,馬某友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無證據證明李某輝在將該車出借給馬某友時存有過錯。該車在陽光財險阜陽支公司投有商業第三者險500000元,不計免賠;交強險在陽光財險阜陽支公司收投保款時間為2019年1月21日12時12分,生成保單時間為2019年1月21日12時14分,保單打印時間為2019年1月22日17時,保單上的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2日0時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時止。該保單特別約定內容為:尊敬的客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