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吳寧東路**。 法定代表人:樓永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春江花園**樓** 法定代表人:何亮,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王四光因與被申請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終42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王四光申請再審稱:(一)王四光與和豐公司簽訂...
裁判要旨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法律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抵押權糾紛。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案涉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趙繼勝依法享有抵押權。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一、二審法院均予認定,本院亦予確認。當事人在再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抵押權人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對此,本院結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實予以認定,同時對原審判決中存在的其他問題一并作出評價。 (一)關于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判斷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主要在于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時間的認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擔保物權法律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