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宇泰典當有限公司與黃麗娜等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再審申請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魯民申5938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青島市宇泰典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澄海路28-21號。 法定代表人:馬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立軍,山東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麗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宮偉。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青島市宇泰典當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黃麗娜、宮偉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終13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再審申請人訴稱 青島市宇泰典當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被申請人黃麗娜作為原審原告起訴,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一審判決已經查明被申請人黃麗娜作為原告的起訴狀落款時間為2020年2月17日,立案時間為2020年3月9日,黃麗娜分別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向一審法院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