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能會在起訴以前,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自己所受傷害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賠償義務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不認可被侵權人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所得出的鑒定結論,會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法院同意進行重新鑒定,那么就會產生兩個定殘日期,即首次鑒定的定殘日期和重新鑒定的定殘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那么,所謂的“定殘前一日”,應當以首次鑒定定殘日期為準,還是以重新鑒定的定殘日期為準呢?在此之前,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較大爭議,各地法院也沒有統一裁判尺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答復。 最高院民一庭權威意見 126、兩次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算至哪一次定殘日前一天? 問:一起交...
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駕駛機動車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訴某乙請求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5萬元人民幣。訴訟進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請求將死亡賠償全作為某甲的遺產直接判歸某己,以清償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那么,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7號)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可以認為在理論上接受了“繼承喪失說”;實務中的爭議也由此而起。一種意見認為,既然采納了“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理所...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借車。但將自己的車借給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將車輛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駕駛并最終造成一人死亡、多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車主、借車人、酒駕人、酒局參與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醉酒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酒駕肇事者又會構成何種犯罪? 近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樣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張某從李某處借得一輛越野車后,駕車與同事劉某、何某到永定區某飯館吃飯,張某事前邀約了胡某等朋友。吃飯期間,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覺未盡興的眾人飯后又來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內喝了大量啤酒。 后來,剩下的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結束準備離開時,何某已意識模糊,處于喝醉狀態。已飲酒的張某提出找代駕駕駛越野車,但劉某認為自己沒有喝醉,可以正常駕駛,張某聽后便未再堅持要找代駕。但是,劉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因車速過快連續撞倒被害人田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等5輛機動車和2個路邊攤位。 事故發生后,劉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是民事侵權的一種常見多發情形。除極少數情況外,發生交通事故都會由交警部門劃定當事人之間——侵權人和被侵權人的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在其后的民事賠償中,有相當多的一部分賠償糾紛是根據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即全部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無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責任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但是,也有不少賠償的最終認定和交警部門劃定的交通事故責任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入還比較大,即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但并沒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人也承擔了一部分責任等等。例如,中央電視總臺2022年5月19日的《今日說法》節目播出的名為《六個好友一個瞬間》所講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就講述了這樣一個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不一致的裁判案例。 該案例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20年3月27日凌晨,云南省瀘水市新寨村的六位年輕好友(最大26歲,最小20歲)自26日晚間在酒店喝酒玩耍至27日凌晨,由其中一人何健楊(經檢測為酒后駕車,未達到醉酒程度...
1.程某某訴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劉某訴汪某某、朱某某、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設立的營銷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營銷部營銷人員為侵吞保費,將自己偽造的、內容和形式與真保單一致的假保單填寫后,加蓋偽造的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通過營銷部的銷售員在該營銷部內銷售并交付投保人。作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購買的保險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