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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09 2022
    百問通
    上下班時間, 或者聚會結束, 讓一些人選擇搭“順風車”, 但若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 該如何劃定責任? 來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駕駛小型汽車無償搭乘戚某。在廣州市從化區某路段行駛過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規則障礙物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傷十級傷殘。 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后,戚某訴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養中心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結合事故導致的后果、各方過錯等因素,判決梁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養中心承擔20%的責任、賠償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負30%的責任。 戚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21年4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02 法院審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駕駛車輛搭乘戚某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于無償搭乘,且不存在無證駕駛、醉駕等重大過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應相應減輕賠償責任;公路管養中心未及時發現并清理公路上的障...
  • 08-09 2022
    百問通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同時,歷來高度重視精品案例工作,以總結司法裁判經驗,著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質。在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和2021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中,上海一中院分別有13篇和20篇案例獲獎,獲獎總數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官方微信公眾號《案例精選》專欄選取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優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參考。 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認定 劉某訴鄭某、某融資租賃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編寫人:王韶婧 孫凱茜 案例獎項:全國法院系統2021年度優秀案例分析三等獎 關鍵詞:電子簽名 可靠電子簽名  數據電文 中立第三方平臺  電子認證機構 裁判要旨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興起,民事主體間采用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據法律規定,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且生效。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新興形式,仍是電子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在合同各方對于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意見不一致時,法院需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進行原件判斷以及對電子簽名進行可靠性審查。法院在認...
  • 08-04 2022
    百問通
    案情摘要 甲基于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權申請執行乙名下車輛,案外人丙提出執行異議,主張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歸丙所有,理由是其在查封前已經從乙處購買該車輛并交付占有,法院駁回其異議,丙據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問題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異議人為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買受人并已實際交付占有,該異議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審判要旨 特除動產(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已經轉移,但仍然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申請執行案件的一般債權人由于對該標的沒有正當物權利益,不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善意第三人”,實際所有人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對該標的執行。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會議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對該問題的精神分享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認為: 原《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變動采取交付生效主義,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應予適用,該基本原則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并未動搖。因此,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機動車后,即發生機動車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是否辦理物權變更...
  • 08-01 2022
    百問通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舉個例子 01、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
  • 08-01 2022
    百問通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后,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dqu...
  • 07-29 2022
    百問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統籌地區各用人單位交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和,扣除劃入個人帳戶資金后的資金總額,簡稱“統籌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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