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語 日常生活中將機動車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較為常見。例如,親朋好友之間出于對某機動車的使用需要而臨時借用,或是從專業出租汽車的公司租用機動車使用,等等。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時有發生。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車輛的駕駛人,駕駛人是租用或借用車輛的人。實踐中這種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是較為典型的導致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與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主要涉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問題,具體則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機動車使用人這兩方主體的責任承擔問題。對此,《民法典》第1209條對這種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 以案釋法 案例1 石某駕車與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某累計住院19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李某某、石某為同等責任,武某無責任。石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李某丁,實際所有人為劉某,石某借用劉某的上...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駕駛機動車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訴某乙請求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5萬元人民幣。訴訟進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請求將死亡賠償全作為某甲的遺產直接判歸某己,以清償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那么,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7號)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可以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與修改前的規定相比,這一條有一個重要的變化,原來的規定是“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由“連帶責任”變更為“相應責任”。由...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2503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于某偉駕駛的重型普通貨車在路上行駛時發生故障,車輛擋位停在二擋上無法摘擋。于某偉將車輛停放在通州區臺湖鎮東石橋南路口西南角,打車到黃某樂所在修理廠,黃某樂與于某偉一起回到事發地,黃某樂對于某偉的車輛進行修理。黃某樂用千斤頂支起其中一個輪胎用來固定車體。黃某樂發現車輛氣罐沒氣,輪胎抱死,無法解除剎車、晃動輪胎、摘擋修車。于是其讓于某偉保持車輛著火狀態,給氣罐打氣以便調剎車。于某偉將車發動后下車站在車輛左側,黃某樂覺得可以調剎車了,就去了車底下。 2017年9月15日11時56分,車輛突然向前行駛,將處于車底的黃某樂軋傷。對于車輛突然向前行駛的原因,各方均稱不清楚,無法確定黃某樂、于某偉的事故責任。黃某樂認為在本案中其系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人,對于自己的損失要求各被告依責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 &nb...
2020年3月某晚 聶女士邀請邱先生和馮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聚餐過程中飲酒若干。 02 當晚9時許 聚餐結束后,馮女士醉酒后執意駕車回家,聶女士坐在副駕上陪同,邱先生因順路便一同坐車返回。 03 途中 馮女士駕車與一輛違規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邱先生受傷。 經交警認定,馮女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邱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 邱先生無力起身 聶女士便叫車 帶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處 將邱先生扶回暫住地后 聶女士在發現邱先生 右胸存在不明紅色痕跡 且一直要水喝的情況下 未予以重視 將邱先生安置后離開 邱先生于次日 在聶女士家中死亡 經鑒定,邱先生符合飲酒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發胃內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損傷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邱先生死亡后 其家人就賠償事宜 未能與各方達成一致意見 遂將馮女士、聶女士 牽引車司機、牽引車掛靠公司 牽引車投保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終5480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時許,馬某友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阜南縣王堰鎮Y062鄉道小集村至苦莊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單傳虎家北50來米處,因接打電話,遇情況操作不當,撞到路邊行人王某榮,造成王某榮受傷的道路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友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榮無責任。 李某輝系肇事的皖A×××××號小型轎車所有人,馬某友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無證據證明李某輝在將該車出借給馬某友時存有過錯。該車在陽光財險阜陽支公司投有商業第三者險500000元,不計免賠;交強險在陽光財險阜陽支公司收投保款時間為2019年1月21日12時12分,生成保單時間為2019年1月21日12時14分,保單打印時間為2019年1月22日17時,保單上的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2日0時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時止。該保單特別約定內容為:尊敬的客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