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查封執行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為一種執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過三年,即使續封,續封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買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進行房屋過戶。 ??提供擔保財產、解除查封 如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可與查封法院協商,由出賣人或買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擔保財產申請解除查封。提供擔保財產后,法院解除查封,雙方可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解除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
有些業主買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為空置房 這些人總是有疑問 “為什么沒有住進去,也要交物業費?” “我沒住就沒享受物業服務。”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呢?記者日前從湖南省高級法院獲悉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
裁判規則一: 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規定的“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部分,其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7 條第 4 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屬于法定補償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7 條第 1 款的規定。 裁判規則二: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14 條第 2 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限超過一年的,不應支持。 裁判規則三: 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勞動者主張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與用人單位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反悔,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應告知當事人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主張權利。 裁判規則五: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以繳費年限不足、繳費基數太低為由...
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通過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等存款用于清償賠償債務,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下面跟著小編去了解更多內容吧!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
【裁判要旨】 1.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 2.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繼勝,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