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會有一些不為公眾所知曉的商業秘密需要加以保護,如客戶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線路圖紙等,這些商業秘密能給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利益,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甚至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而這些商業秘密,又都為企業內部分特定員工所知曉和掌握。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法律對此進行了諸多規制,競業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勞動法對競業限制是如何規制的呢,企業又應如何利用這一制度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呢? 【案例】 甲公司是國內一家著名的互聯網公司,主營業務為向用戶提供綜合互聯網服務。陳某于2016年9月5日入職甲公司擔任內容平臺部高級編輯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其中約定陳某在離職后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公司向陳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陳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公司退還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按照陳某離職前12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24個月工資總額。 2019年3月12日,陳某離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3萬...
【裁判要旨】 1.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2.當事人在庭審中將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其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并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分眾晶視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海光樓**。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愛艷,北京國楓(上海)律師事務所律...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要件,即“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3、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4、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終229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 上訴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贛民撤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2013年9月3日,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承建包括本案涉及的14#、19#樓在內的某小鎮工程,項目經理是趙某。 肖某提交的作業證的內容:欠肖某在某小鎮丁建設集團承建的14#、19#樓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月份工資共計71373元(已扣除2017年1月26日前所有已付工資)。丁公司14#、19#樓項目經理:王某(簽字)。 一審法院向王某進行了調查詢問,王某稱其不是甲公司的項目經理,也不是員工,只是當時從甲公司承包施工某小鎮住宅樓,肖某是其施工某小鎮住宅樓時找的工人,肖某的勞務費是其支付的,2017年2月23日的作業證是其簽的,作業證中的錢應當由其支付,欠肖某的錢還沒有付清。 肖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雙方自2016年3月起存在勞動關系,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判令甲公司支付欠發工資71373元、待崗生活費39360元、經濟補償金3180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1660元,共計人民幣154193元。 仲裁裁決,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肖某與被申請人甲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2月25日解...
? 案例索引:樂平華潤與洪客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344號】 ? 裁判要旨:合同雙方當事人放棄違約金調整的約定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從主觀上看,雙方當事人均是為了自身商業利益而從事本次交易活動,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簽訂《預租賃協議》和《租賃合同》。從客觀上看,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在內容上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尊重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預先放棄調整違約金的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為,500萬元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是在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違約方承擔的最大范圍且具有懲罰意義的賠償數額,這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商業利益角度的決定,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