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損害賠償,尤其的其中具體賠償數額的確定,無疑是司法審判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在我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雖然有侵犯人格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都沒有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多或者少的考量因素。為了便于司法操作和保證司法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共計12條的司法解釋。該解釋除規定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內容外,主要是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諸種考量因素(第十條)。應當承認,該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行了修改,由12條改為6條。該解釋雖然其開頭即明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但是,尤其是在第5條“精神損害賠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