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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31 2022
    百問通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151號 裁判觀點 人民法院不僅僅是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因此,只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意味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隨即中斷。 (一)黃海明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原審查明,無論是2014年9月1日黃海明與中宇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書》,還是2014年9月16日張愛連、鐘宇春向黃海明出具的《借條》,都約定應當在2014年12月1日前歸還借款。黃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而后因未交訴訟費而按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根據上述規定,黃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訴訟的行為,不論是否撤訴,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僅僅是當事人雙方的信息...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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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 小王: 我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紛?需要保留哪些重要材料? 京小槌答: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發生爭議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首先應積極溝通,理性地交換各自意見,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雙方協商或第三方調解機構主持調解,盡量達成協商解決的方案。如果選擇提起仲裁或訴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當注意收集保管好相關證據。根據產生爭議的具體情況,勞動者應當注意收集掌握包括招聘通知、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工資取得記錄等在內的證據材料;用人單位應當注意收集掌握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規章制度公示、告知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員工違紀事實證明材料等證據材料。 在程序上,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既密切相關又各有不同,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都應當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問題二 小王: 我和用人單位經第三方調解機構達...
  • 05-31 2022
    百問通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本文作者:凌錚律師,法律碩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曾就讀于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在海外留學工作多年。擅長合同法、公司法、國際經 濟法等,業務涵蓋民商事合同糾紛、國際商事仲裁、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 從2017年開始,全國法拍房數量逐年大漲。特別是疫情開始,法拍房數量指數級上升,截至2021年底全國法拍房數量已經高達160萬套。僅4年時間,法拍房數量增長了上百倍!阿里拍賣、京東拍賣、公拍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等其它平臺綜合統計,進入2022年法拍房數量繼續暴增!杭州以5.16萬套法拍房的數量登上了全國榜首。本文將對拍房之法律風險予以詳解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何為法拍房? 法拍房是司法拍賣房產的簡稱,是指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申請后,由被法院強制執行,將業主名下的房屋通過平臺等進行拍賣,最后以拍賣所得價款償付債權人。 有人認為法拍房有法院把關,不存在法律風險,安全可靠。若真是如此,為何其起拍價及成交價通...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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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匯總的25類假期如下: 1. 休息日  2. 法定節假日  3. 部分節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產假 8. 產前假 9. 護理假 10. 孕期產前檢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經假  13. 保胎假   14.節育假  15. 喪假 16. 年休假       17. 工傷假       18. 探親假      19. 路程假 20. 社會活動假             21. 豐收節          22. 經營性放假 23. 甲類傳染病假      24. 獨生子女護理假       25. 育兒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
  • 05-31 2022
    百問通
    ? 案例索引:原告汪俊杰與被告俞玉龍、顏志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20)最高法民轄19號】 ?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現行《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的范圍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選擇其他法院管轄,但必須是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包括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若當事人協議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因超出本條規定范圍,應當認定其約定無效。 具體到本案,南京市雨花臺區既非當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當事人亦不能證明該地點與本案爭議有其他實際聯系,南京市雨花臺區與本案爭議沒有實...
  • 05-31 2022
    百問通
    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損害賠償,尤其的其中具體賠償數額的確定,無疑是司法審判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在我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雖然有侵犯人格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都沒有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多或者少的考量因素。為了便于司法操作和保證司法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共計12條的司法解釋。該解釋除規定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內容外,主要是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諸種考量因素(第十條)。應當承認,該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行了修改,由12條改為6條。該解釋雖然其開頭即明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但是,尤其是在第5條“精神損害賠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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