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唐朝文與恒升鋼結構公司工傷行政確認案【(2019)黔行申232號】 ? 裁判指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再審申請人唐朝文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當天下午14時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該時間為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其摔傷地點也非工作場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故再審申請人唐朝文于14時03分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黔行申23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