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當下廣泛使用的通訊工具,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與人之間的財務往來,也往往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形式給付。在訴訟活動中,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常被當作證據向法院提交。那么,通過微信給出去的錢還能不能要回來?這些“微證據”又能否被法院認可呢?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劉輝以案釋法,向廣大讀者詳解關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那些事。 戀人分手,戀愛期間轉賬怎么算? 小麗(化名)和小強(化名)原本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小麗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強轉賬超過4萬元。之后,小強以雙方不合適為由提出分手,小麗認為自己給小強的轉賬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強償還4萬余元。庭審中,小強不同意小麗的說法,他說小麗的轉賬行為屬于贈與,該贈與已完成,相應的財產應屬于自己所有。 那么,這筆錢究竟該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還是贈與法律關系呢? 法官介紹,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本案中小麗以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想要回4萬余元微信轉款,但是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合意與借...
類似案件實務中爭議不斷,只能以案例形式,看看法院在單方事故中是否會認定員工屬于工傷? 01 1、單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認定工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蘇行再6號中認為,申請人葉祖林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申請人葉祖林長期生活在蘇州,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行駛的路線系其固定上班路線,葉祖林對路線沿途道路狀況應當熟知。一審庭審中,葉祖林陳述其出門上班時,下了毛毛雨,風也不大,其沒有穿雨衣。騎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風也大了,葉祖林穿上了隨車攜帶的雨衣。葉祖林在風雨天氣中騎行電動自行車應當盡到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在風大雨大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推行電動車或停車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選擇了繼續騎行。事故的發生,是葉祖林在風雨天氣、雨天路滑、風掀起雨衣遮擋其視線,致其騎行電動自行車撞到非機動車道道路路牙摔倒受傷。據此,該起事故的發生,并非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更不應當歸責于天氣的原因。另,現有證據證實,事故發生地點道路平整通暢,沒有施工圍欄、窨井蓋敞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