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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07 2022
    百問通
    01 員工因疫情防控緊急措施無法外上班,工資可以全額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20]38號)第5條的規定,勞動者請求新冠肺炎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廣東省人社廳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置導則》第三條也明確:“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02 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無法上班,工資可以全額拿 這里要注意,被隔離者本身無過錯才可,如果違反防疫規定的,則不可以。如廣東省高...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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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名思義,催款通知書是交款單位或個人在超過規定期限,未按時交付款項時,債權人向其發出的一種催促其支付款項的文書。 催款通知書作為一種有效的催款方式,其作用有: 1、催收作用。催收是催款通知書最主要的作用,通過這種方式提醒付款人及時歸還拖欠的款項,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2、查詢作用。使用催款通知書可令催款方及時了解欠款方的信息,了解拖欠原因,增加雙方的來往,有利于后續的合作順利進行。 3、憑證作用。一旦拖欠方的欠款拖欠行為造成催款方的損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的情形時,催款通知書可以作為一種記載憑證,證明債權方的催收行為,成為追究欠款方法律責任的重要證據。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成為自然之債。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債權人雖然喪失了其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債務人旅行債務的勝訴權。但是,其實體權利并未消滅,因此,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通地《催收通知書》的方式向債務要催促其履行。那么,當債務人收到催款通知書后,如果在上面簽字或加蓋了印章會有什么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問題上也曾也過觀點...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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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本次修改是為落實黨中央關于“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聚焦賠償標準城鄉統一問題。修改共涉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六個條文,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主要內容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區分城鄉居民分別計算,而是統一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標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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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基礎上,完善了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規則。   一、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特殊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在《九民紀要》規定公司對外擔保...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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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復無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這些措施的施行客觀上對企業的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面對如此嚴峻的疫情形勢,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如何履行、可否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等,已經成為當下企業所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本文從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則案例來簡析這一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簽訂訴爭《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向被告交貨(合同標的為聚氯乙烯)。前述合同簽訂后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告因不可抗力事由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拒絕解除,并主動將收貨期限延遲至 2020 年 3 月 29 日,此時政府疫情管控措施有所放寬,被告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復工。原告于收貨寬限期限屆滿后(2020 年 4 月 2 日)函告被告接收貨物,被告明確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根據訴爭《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同雙方簽訂后,必須在交(提)貨時間內執行,若逾期供方有...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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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李向前等與成都鼎量等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終637號】 ? 裁判要旨: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致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約方的利息損失、訴訟中發生的律師費用等,違約方應向守約方進行賠償;擔保人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擔保費、律師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公證費等)。根據上述約定,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已將律師費和保全擔保費列入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范圍以及擔保人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范圍。成都鼎量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上述律師費、保全擔保費均系因浩澤公司違約導致本案訴訟所致損失,且上述費用已實際發生。原審法院對各方當事人已有明確約定,且已實際發生的律師費70萬元及保全擔保費10.58萬元予以支持,并無不當。另外,成都鼎量先后與兩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結合其在一審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兩份代理協議及相關支付憑證作為支撐其訴訟請求的證據,原審法院對其中已支付給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的70.00萬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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