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在戀愛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海淀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于2014年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均已見過對方家長及親友,開始準備結婚事宜。趙女士提出要購買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屋,購房款450萬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買房時趙女士稱,若不將房屋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她名下,她就不結婚。王先生為結婚只好同意。雙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趙女士返還房屋產權,趙女士拒不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女士辯稱,其與王先生不存在婚約,涉案房屋50%產權也不是彩禮,其也支付了一定購房款,房屋的產權比例是其與王先生自愿約定的結果。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所有,是行使撤銷權,但該房屋已經過物權公示,不具有可撤銷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看,趙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王先生在明知趙女士的出資情況下,在辦理涉案...
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因當事人避而不見而導致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實踐中,面對這種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但是造成了訴訟拖延等一系列問題。應當如何解決這種問題? 送達難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問題。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針對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達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受送達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卻避而不見,即可認為屬于“拒絕接收訴訟文書”,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名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但是,如果受送達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屬,確實不在其住所內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
【裁判要旨】 民訴法第253條(即現民訴法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條規定計收的利息為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債務利息,其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強制執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此,遲延履行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同時計算兩種利息并不沖突,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94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香山國際游艇俱樂部(廈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