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蘭某上班期間,從其工作的木板廠車間出來,準備去廁所時,被廠區院落內正在倒車的貨車軋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過申請,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蘭某為工傷。木板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蘭某在上班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其所受傷害是第三人倒車不慎造成,自稱的“上廁所”也不屬于工作原因,因此蘭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構成要件。法院經審理,認定蘭某為工傷,判決駁回木板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蘭某去廁所途經范圍是否應視為工作場所,二是他所遭受的傷害能否歸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作場所”應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并不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車間或廠房。工作場所的范圍,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前一段時間,法律圈內外對青島市城陽區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一案的判決大加贊賞,筆者也認為該判決是一個好的判決,是一個使得人民群眾感覺到公平正義的判決,應當為該判決擊節鼓掌。但是,筆者更感興趣的是該判決中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和判決,無論是其說理還是數額的確定都是值得當下許多法院效仿學習的一個范例判決。因為當時沒有騰出時間訴諸文字,如今有了點閑暇,雖然一個多月過去了,仍然還是有要說一說的沖動。 判決在根據證據確定的事實,論述了是劉暖曦主動請求江歌提供幫助的“在前行為”引發了之后其對江歌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被告劉暖曦不但沒有向江歌履行關于兇手一方兇殘本性的誠實的告知及提醒義務,而且還將江歌逃往自家的門鎖閉,“導致江歌生命權被剝奪的危險急劇上升,其躲避危險的可能急劇下降”的情形,被告對江歌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接著又進一步論述到:“原告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獨自一人將女兒撫養長大,并提供女兒出國留學,江歌在救助劉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
在長期的辦案實踐與深度思考中,筆者注意到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害結果對于案件的辦理極為重要。傷害結果體現在案件中,就是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作為法定的八類證據之一,能直接證明傷害結果。在可能達到輕傷的人身傷害案件中,辦案部門必須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條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傷害結果一旦達到了輕傷以上,就達到了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辦案部門就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對人身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對打人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傷害后果如達不到輕傷,辦案部門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依法進行傷情鑒定,查明傷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傷害結果的歸屬更為重要。 傷害后果由打人者負責看似無可爭議,但是經過對人...
手機短信、微信聊天、電子郵件等 早已融入人們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糾紛 很多證據都保存在手機和電腦里 法官是如何審查電子數據證據的? 電子證據應如何保存? 對于電子證據的保存和舉證,建議當事人可以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U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由于訴訟周期不確定,原始載體可能遭受數據丟失或刪除等風險,在準備訴訟材料時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在訴訟過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規范提交相關電子證據,但是對當事人主張的通訊雙方身份,雙方不予認可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的,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交證明身份的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否則對當事人主張的用戶身份將不予以采信。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單位拒不提供內部平臺數據,舉證倒置支持員工訴求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間,王某為物流公司從事運輸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經營困難倒閉,但欠王某運費十六萬余元沒有支付。王某提交的證據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云某通過微信向其發送的運費明細表,但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