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負擔,對通知的形式并無具體法律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看,債權人如能書面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債權人以登報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案例索引:《陜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神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20)最高法執監244號】 爭議焦點:債權轉讓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本案應否將美環億速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對于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變更申請執行人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原申請執行人依法轉讓了債權;二是原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債權的轉讓...
基本事實 2004年8月1日,孫某入職XX學校,從事會計崗位。 2016年8月1日,雙方續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終止。XX學校制定的《員工手冊》第7.6條規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主管級別雙倍受罰……一年內累計三天曠工者將給予書面嚴重警告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處理。” 2017年2月19日,孫某簽收了《員工手冊》。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間,孫某休產假。產假屆滿后,孫某請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孫某上班,雙方因工作安排等問題發生爭議。 2017年12月1日,XX學校召開專題會議,載明:“……根據孫某曠工的違紀事實,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做出《最終書面警告》的決定。具體違紀事實如下:2017年11月期間,孫某多次出現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崗的情形,擅自脫崗,經統計僅2017年11月,孫某累計曠工天數達11天,其行為在公司造成的極其嚴重的影響,經與會人員討論決定對孫某進行最終書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號 基本案情: 張三系甲公司的股東,亦系該公司經理。2016年12月12日18時左右,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打架行為。 經重慶兩江新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閉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關節脫位,左側第9肋骨骨折,鼻部軟組織挫裂傷,全身軟組織挫裂傷。 張三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渝北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后經法院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該《認定工傷決定書》。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高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張三受傷性質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查明的事實,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雙方斗毆并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