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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5 2022
    百問通
    一場飯局,沒有強行勸酒,廣東男子溫某主動敬酒喝了點酒,卻不幸誘發冠心病猝死。事發后,溫某家屬將同桌七人和飯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賠。 近日,本案經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法院審理后,判決同桌七人對溫某的死亡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即52184元,飯店老板不承擔責任。原、被告提起上訴,梅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黃某、羅某等七人邀約溫某一起到鄔某經營的飯店吃午飯,由羅某自帶約1斤桑子泡酒及7兩白酒。吃飯過程中,溫某因為要開車沒有喝酒,其余人也沒有向溫某勸酒。在飯局快結束時,溫某主動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畢后大家相繼離開,溫某走出飯店后卻突感身體不適。李某見狀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開車載溫某去醫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對道路不熟悉,導致來回繞路。溫某于14時左右到達醫院,經積極搶救治療1個多小時,仍不治身亡。經司法鑒定,溫某符合飲酒、聚餐誘發冠心病猝死。 事發后,溫某的家屬認為,溫某的死亡與各被告人一起喝酒、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各被告有明顯的過錯。請求判令被告人賠償...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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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自己要買的車是泡水車 卻依然選擇了購買 為此還引發了糾紛 跟小編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訴稱,2021年3月8日,其從某家電經營部購買別克轎車一輛,購車使用后經常出現熄火故障,故將車送至汽修店對該車進行修理,后被汽修店告知該車是泡水車,原告主張在購買車輛時被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其隱瞞車輛涉水事實,為此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在出售車輛時未隱瞞車輛為泡水車的事實,買方在買車時早已知曉,并不存在欺詐行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2021年3月8日,宋某某通過案外人楊某某介紹從某家電經營部購買棕色別克轎車一輛,宋某某丈夫將車輛價款8.4萬元支付至某家電經營部銀行賬戶,交付價款后車輛過戶至宋某某名下。根據被告提供的電話錄音表明,車輛交易過程中,宋某某已知曉車輛系泡水車的事實。  原、被告之間的車輛買賣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并已實際履行完畢。原告宋某某主張在購買車輛時被告對其隱瞞了車輛系泡水車的事實,但通...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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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發現家中天花板漏水,業主董小姐將樓上鄰居趙先生及小區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修復及賠償漏水損失9676元,海淀法院經審理,根據查明的漏水原因,判決開發商對漏水部位進行修復并賠償董小姐因漏水產生的損失2000元。 案情簡介   董小姐訴稱,自己是501號房屋的業主,趙先生系住在自己家樓上601號房屋的業主。2021年6月25日,其發現陽臺頂墻滲漏水,沿墻壁和燃氣管滴流,漏水下方電線管路和燃氣管路被水浸濕,燃氣表和墻壁插板被水淋濕,影響了自己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其多次找到趙先生及小區的開發商要求對漏水部位進行修復,但二者互相推諉,至今未能修復。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趙先生辯稱,董小姐對自己的起訴毫無依據,漏水的部位是埋在地板下的供暖管道。現在房屋還沒有到保修期,應該由開發商負責處理。另外,供暖管道是開發商交房的時候預埋好的,出現漏水是因為開發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應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開發商辯稱,房屋于2017年交房,根據交房時其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及《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給排水管道的...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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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負擔,對通知的形式并無具體法律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看,債權人如能書面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債權人以登報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案例索引:《陜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神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20)最高法執監244號】   爭議焦點:債權轉讓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本案應否將美環億速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對于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變更申請執行人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原申請執行人依法轉讓了債權;二是原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債權的轉讓...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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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實 2004年8月1日,孫某入職XX學校,從事會計崗位。 2016年8月1日,雙方續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終止。XX學校制定的《員工手冊》第7.6條規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主管級別雙倍受罰……一年內累計三天曠工者將給予書面嚴重警告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處理。” 2017年2月19日,孫某簽收了《員工手冊》。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間,孫某休產假。產假屆滿后,孫某請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孫某上班,雙方因工作安排等問題發生爭議。 2017年12月1日,XX學校召開專題會議,載明:“……根據孫某曠工的違紀事實,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做出《最終書面警告》的決定。具體違紀事實如下:2017年11月期間,孫某多次出現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崗的情形,擅自脫崗,經統計僅2017年11月,孫某累計曠工天數達11天,其行為在公司造成的極其嚴重的影響,經與會人員討論決定對孫某進行最終書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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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號 基本案情: 張三系甲公司的股東,亦系該公司經理。2016年12月12日18時左右,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打架行為。 經重慶兩江新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閉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關節脫位,左側第9肋骨骨折,鼻部軟組織挫裂傷,全身軟組織挫裂傷。 張三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渝北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后經法院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該《認定工傷決定書》。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高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張三受傷性質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查明的事實,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雙方斗毆并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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