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未注明款項用途,能否作為證明甲方已經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的證據?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務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轉賬信息不能證明其已經向占某某支付報酬,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高某某從青海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處承包其公司在玉樹州的建橋項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與占某某(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一致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在玉樹州的項目8個小橋,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員,暫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數計算,帶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計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員必須干完全部后才能離場,工地初驗完后一個星期付清人工工資。 案涉工程2019年6月開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占某某玉樹工地工資5萬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案件訴至法院后,占某某稱高某某至起訴前都未向其支付勞務費。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