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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03 2022
    百問通
    林錫輝訴寧波市奉化區桐照村漁船管理服務站海事海商糾紛案寧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浙72民初1723號     當事人  原告:林錫輝。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培爾,浙江紅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性V訟代理人:任立峰,浙江紅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桓妫簩幉ㄊ蟹罨瘏^桐照村漁船管理服務站,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莼湖鎮桐照村梧山路某某。  負責人:林建龍,該單位理事長?! ∥写砣耍号私h,浙江海泰(奉化)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原告林錫輝與被告寧波市奉化區桐照村漁船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漁船管理站)海事海商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于2020年2月1日裁定轉為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19年11月27日,本院組織雙方庭前證據交換,并于2020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林錫輝(參加庭前證據交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培爾、任立峰,被告漁船管理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江峰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雙方均同意調解,但未能在商定的期間內達成調解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
  • 03-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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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過侵權責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傷三要素共同來認定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是否產生競合。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競合時,應確定雙重賠償模式,在獲得民事賠償的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醫療費、喪葬費除外。   案號  一審:(2017)湘1021行初207號;       二審:(2018)湘10行終44號   【案情】   原告:左成紅、左策仁、劉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法院經審理查明:左成紅與張文平系夫妻關系,張文平與左策仁系母子關系,劉光秀與張文平系母女關系。劉光秀現為退休職工,每月有固定養老保險待遇。2016年7月27日,張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傷認字[2016]S8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文平構成工傷。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90元、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張文平的喪葬補助金經核算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140元,共計58...
  • 03-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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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情侶分手后發生的金錢糾紛案件。 男子小徐將前女友小劉訴至東城區法院,稱小劉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余元,多次催討無果,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小劉則辯稱雙方此前是情侶,61萬為贈與而非借貸。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戀愛終結時,其中部分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二人的贈與條件沒有實現,后達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見,因此,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 男子稱借出61萬元要不回 女子:錢屬戀愛期間贈與 原告小徐說,小劉曾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余元,其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項。但事后他多次催討小劉還賬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 小劉辯稱,雙方此前系戀愛關系,小徐的轉賬是為維系良好戀愛關系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據小劉講,二人于2018年10月相識,當年12月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8月因性格問題分手。這期間自己從未向小徐借款,雙方既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 小劉還認為,小徐的轉賬也沒有備注過轉款性質,并且多次轉賬6...
  • 03-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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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債權訴訟時效雖已屆滿,但債權人對債務進行催收時明確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章,且并未明確寫明其不認可或不同意履行該債務、簽字或者蓋章只代表收到通知書等內容,故該簽字、蓋章行為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仍受法律保護。因此,債務人的該簽收行為可引起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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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蔣某的父親在與蔣某的生母離婚后,與程某再婚,蔣某隨生母生活。蔣某的爺爺在湘陰縣有一處住房,該房屋交由蔣某的父親和程某共同居住。 2007年,蔣某的爺爺書寫一份遺囑,對前述房產作出安排:所有權歸蔣某,蔣某的父親和程某可永久性居住。2016年,蔣某的爺爺將前述房產贈與蔣某,并變更登記至蔣某名下。2017年,蔣某的父親擔心自己去世后程某居住無保障,故要求蔣某在蔣某爺爺書寫的遺囑上添寫一句話:“保證房屋居住,蔣某某(蔣某的父親)夫婦有生之年”,蔣某親筆署名。2018年,蔣某的父親病逝,程某繼續在前述房屋中居住并照料蔣某的爺爺。2019年,蔣某的爺爺去世。2021年,蔣某訴至法院,要求程某交還房屋并賠償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后,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蔣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期,岳陽中院二審認定湘陰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程某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 案涉房屋原產權人(即蔣某的爺爺)的遺囑已載明程某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益,在蔣某的爺爺將房屋贈與蔣某后,蔣某作為...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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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轉賬未注明款項用途,能否作為證明甲方已經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的證據?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務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轉賬信息不能證明其已經向占某某支付報酬,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高某某從青海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處承包其公司在玉樹州的建橋項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與占某某(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一致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在玉樹州的項目8個小橋,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員,暫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數計算,帶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計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員必須干完全部后才能離場,工地初驗完后一個星期付清人工工資。   案涉工程2019年6月開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占某某玉樹工地工資5萬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案件訴至法院后,占某某稱高某某至起訴前都未向其支付勞務費。   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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