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駕駛機動車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訴某乙請求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5萬元人民幣。訴訟進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請求將死亡賠償全作為某甲的遺產直接判歸某己,以清償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那么,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7號)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可以認為...
來源:江西高院、住建法律綜合整理 一直以來,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屬于格式條款合同,開發商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風險,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違約責任固定為幾千元或將違約金的比例調得極低。購房者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是在違約金額上苦于“合同約定”難以支持購房者訴請,為了解決該問題,江西高院印發《開發商逾期交房、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案件審判指引》明確“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低于日0.5?(年1.8%),視為無效格式條款,按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發商逾期交房、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案件審判指引 為妥善處理開發商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案件,統一全省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