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1、崔某 被告:陳某2、趙某 陳某2為兩原告之子,陳某2、趙某于2007年8月結婚。兩原告出資13萬元首付款為雙方購房,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 2021年2月,趙某第二次起訴離婚,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2021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3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時至今日,子女結婚時由父母提供住房或由父母資助子女購置新房、新車等依然為婚嫁習俗、常見現象,且表現為雙方父母均為子女更優渥的生活而出資。而父母和子女對于這種出資事宜往往沒有作任何約定,在子女離婚過程中形成的大量爭議。為規范上述爭議,準確界定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幾部司法解釋。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編者說: 父母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該房屋所有權?若父母的債權人對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請強制執行,該未成年子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雖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房屋應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據此認定該子女對案涉房屋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案號 (2020)最高法民申6800號 案情簡介 李某1、薛某為其未成年女兒李某2購買房屋并登記在其名下。但是該房屋并非由李某2實際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航運公司、威蘭德物流公司的經營用房,曾被作為擔保物抵押給銀行。 李某3為威蘭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萬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蘭德集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該債務到期未得到清償,李某3向法院起訴后,依據法院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為其女兒購買的房屋。李某2認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對...
來源:廣西高院 有些業主買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為空置房 這些人總是有疑問 “為什么沒有住進去,也要交物業費?” “我沒住就沒享受物業服務。”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呢?記者日前從湖南省高級法院獲悉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
前言:《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權威審判指導叢書,全書聚焦民法典司法適用,詳解315個民事審判實務前沿爭議問題,回應民法典增規范與司法實踐疑難要點,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期推送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刊載的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實務問題解答(2022版) 問: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是否應用來償還受害人生前債務? 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人損失。 因此,僅僅從字面上將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分...
[裁判摘要]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且這三種權利具有不可分離性。業主轉讓房屋時,其基于共同管理約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專有使用權也應當一并轉讓,既有的共同管理約定對繼受取得業主權利的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房屋轉讓人應當協助將其獨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讓人。 原告:高志清。 原告:戴雨晴。 被告:張鳳清。 被告:袁麗萍。 原告高志清、戴雨晴因與被告張鳳清、袁麗萍發生房屋買賣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高志清、戴雨晴訴稱:2016年2月 21日,原告與被告張鳳清、袁麗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向被告購買了山水方舟雅苑X幢A室房屋。2020年,因城市文明建設,原告得知單元的全體業主于2007年8月即對單元地下室進行了分隔,分隔出的7號小地下室歸A室業主使用。但被告未向原告告知該情況,也未向原告交付7號小地下室,而是繼續占有使用。2020年9月2日,原被告因7號小地下室的使用問題發生糾紛...